苏州流动人口积分制度 明年1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4-14 18:06

2015年12月16日,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从201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苏州流动人口积分制度 明年1月15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将涉及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让来苏流动人口享受到更多的“同城化”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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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流动人口已接近700万

苏州是人口特大城市,也是流动人口流入大市。截至2014年年底,苏州市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为698.9万,已经超过户籍人口总数。目前,我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累计超过1256万张,已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全覆盖。

流动人口大量涌入苏州,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苏州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有效管理使流动人口更稳定、更有序地融入苏州,让流动人口充分享受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权益,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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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近700万流动人口有序融入,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哪些人?

据介绍,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今后还将会不断拓展。

流动人口积分的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办法》适用于我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苏州下辖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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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准入、入学、入医这样办

据了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各类证明表格。

必备的证明材料有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申请户籍准入的还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公有住房租赁证。其他还有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计划生育证明、专利证明等10大类证明材料,只要具备就尽可能提供出来,这是用来增加个人积分分值的。

在受关注的户籍准入方面,苏州市公安局将会同人社局,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在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在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上,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

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的第一年,2016年提出积分入学申请的时间从1月15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申请人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2017年起,提出申请从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入医管理方面,流动人口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为首次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子女办理积分入医申请。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

记者了解到,为公平公正管理,流动人口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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