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仓库管理规定
仓库管理,指的是对仓储货物的收发、结存等活动的有效控制,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油漆仓库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油漆仓库管理规定
1、存储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设置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
2、库房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3、在储存油漆、油料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悬挂消防及明火管理制度,并在明显地方张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标志牌。
4、库房内必须配备充足的并与各种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堆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储存时可上货架,大包装可码垛,垛高不得超过2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商标要一律向外。
7、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根据施工或试验需求,随用随购,尽量减少库存。
8、对能分解、发热、自燃的化学品要设置专门的储存库,并定期检查。
9、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并翻转堆放,以免储存日久,沉淀接块,影响使用。
10、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纱团、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理,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因化学反应而生热、发生自燃。
11、当日没有用完的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及时收入库房,严禁随意乱丢。
12、库房地面必须防潮、防渗,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
13、对汽油、苯类、酮类等溶剂进行整理、分装、换桶时,均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14、领取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时,领取人必须填写《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发放登记表》。
1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
1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检查封闭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7、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1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罐区安全消防管理,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库房、罐区等物资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仓储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储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库房、罐区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物品入库验收制度、仓储物资管理制度、出入库程序、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台帐。
第七条 各库房、罐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防火职责。
第八条 仓储区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各库房、罐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 仓储管理人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
第十条 仓储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一条 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
第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所有电器装置必须作防爆处理,仓库货物垂
直上方不准安装照明灯具。
第十四条 仓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套装难燃或非燃管保护。
第十五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电气专业规范和制度。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使用电炉、电热丝、电烫斗等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第十八条 仓储管理部门应在物资储存场所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并保证随时好用。
第三章 仓储建筑
第十九条 仓库、罐区必须与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第二十条 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库(罐)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第二十三条 仓储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储存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质的库(罐)区,应设置规范的防护堤坝、地面及收集池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仓储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库房内严禁用火炉取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第二十七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九条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三十条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二条 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三十五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三十七条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第五章 装运管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四十条 进入仓储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第四十一条 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二条 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四十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仓储区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四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电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四十八条 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房顶架电线。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五十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第五十一条 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三条 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第五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七章 消防设施
第五十五条 仓储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六条 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五十七条 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第八章 储罐区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各种承压储罐区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六十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六十二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六十三条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六十四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第六十五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并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 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八条 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第六十九条 罐区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第七十条 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可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七十一条 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第七十二条 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第七十三条 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第七十四条 罐区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第七十五条 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仓库储藏间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相关管理条例
1、在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明火和火种进入库房
2、库房内的堆放要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
3、无关人员禁止随意进入库房
4、库房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与电器开关,有需要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安装
5、库房内的堆放要按不同性质区分开堆放,做好三效标签
6、易燃易爆物品要有指定的地方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淆在一起
7、库房的堆高不得超过灯具,且要离灯具保持50CM
8、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烫斗等电器设备
9、要定期检查库房内的电线/货架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报修
10、库房或库房门口必须配备消防设置,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施的位置
11、每天下班前须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才可以关门离开
二、此执行规范自审核批准执行日起,各门店管理人员需组织学习,建立档案并将规定上墙
1、门店员工在经培训后未严格按规定操作,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2、发现门店未按规定执行操作和未落实培训工作的,对门店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因门店未落实培训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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