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7-05-26 18:22

一些天才的程序员为了表现自己和证明自己的能力,出于对上司的不满,为了好奇,为了报复,为了祝贺和求爱,为了得到控制口令,为了软件拿不到报酬预留的陷阱等.当然也有因政治,军事,宗教,民族.专利等方面的需求而专门编写的,其中也包括一些病毒研究机构和黑客的测试病毒。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算机病毒的法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计算机病毒的法律

计算机病毒的法律

一、概述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属于破坏程序,它们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但是都有以下特征:1、主动传染性;2、潜伏性和可触发性;3、破坏性。但是不同计算机病毒在这些特征之外还有其他的具体的表现。这些技术上的特征,只有最终反映到其危害社会的能力上,才使与其相关的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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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先后制定了若干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了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即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基本罪是结果犯,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在我国刑法中,单位不构成本罪,境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实施本罪行为破坏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本罪。本人认为,故意制造和故意传播才是构成本罪的罪过形态,过失不应该构成本罪。如果以过失定罪,虽然可以促进人们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减少破坏性程序流向社会的机会,但是同样会阻碍计算机病毒的正常研究工作。总而言之,行为人故意、过失或者意外事故都可能导致破坏性程序的产生和传播,而只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才能构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三、结语

计算机病毒的法律

法律实践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难以处理之处并不是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于取证的困难。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固定证据等成为本罪的尴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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