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是哪些人

发布时间:2016-12-20 15:32

你对出庭作证有多少了解?出庭作证是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是哪些人

应当出庭作证的人

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具体体现在:

(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法律授权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享有一定的程序处分权,即只要控辩双方未对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异议,则书面证言亦可使用。

(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关键证人,才需要出庭作证。根据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证人,对于印证其他可能定案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等。既包括单独影响定罪、量刑,也包括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曾经要求对于那些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必须达到“结论唯一”的证明标准。

而在针对哪些事实属于死刑案件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时,该《规定》第5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显然,上述七项事实就属于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立法上设立证人出庭制度的目的,还在于确保法庭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在哪些证人应当出庭的问题上,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自当享有一定的裁量、酌处权。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解释:“根据本款规定,证人证言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证人应当以出庭的方式作证。”据此,上述三项条件之间系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只有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前提下,证人才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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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如何询问证人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并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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