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02 15:31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是经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于 2008 年在昆明成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英文全称是“Yunnan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为“YN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奥运、健身、体育单项运动协会,是爱好跆拳道的社会人士、积极分子,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类合法跆拳道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跆拳道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尊师重道、团结友谊、奋进拼搏、报效祖国”,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省社会进步、经济繁荣发展,为实现我省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争取在短时期内赶上全国和世界先进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拓东体育馆。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培训、表演和比赛等活动,强身健体、自卫防身、捶炼意志、振奋精神、依法管理,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办上级的竞赛计划或受上级委托的竞赛项目;协同有关部门举办该项竞赛表演等活动;

(三)组织跆拳道运动的技术训练,理论学术咨询;研究、组织实施教育、科研、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选拔和训练优秀运动员参加省市和全国比赛;

(五)受相关部门委托讨论推荐、考核该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称号的评定和晋升事项;培训骨干队伍,为发展跆拳道服务;

(六)参加国际交往活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外交方针政策、为增进中外跆拳道友好人士之间的友谊和技艺交流。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项运动和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协助本会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活动,发展会员,开展对本会有益的活动;

(七)维护本会荣誉,爱护公共财物,不做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经理事会议通过,视情节可取消会籍直至开除本会。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按比例推选产生。个人会员可以自荐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0至1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如因工作需要,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体育行政事业单位支持;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相关规定,个人会员每年收取会费50元,团体会员每年1500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同志任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5日云南省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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