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16 11:29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吧。

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1、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待遇

(1)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为500元/人次;

(2)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医疗手术费为1000元/人次;

(3)放置宫内节育器医疗手术费为120元/人次;

(4)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手术费为100元/人次;

(5)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费为600元/人次;

(6)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费为600元/人次;

(7)输精管结扎手术费为400元/人次;

(8)生产、计划生育手术时大出血的产妇,符合支付范围内的血费全额报销。

(9)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感染等病症,在手术发生(分娩)次日起3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支付1000元/人;30天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0)生育合并其他计划生育待遇标准,两项或多项手术费用按限额累计计算。

2、生育津贴

新生儿住院期间死亡,女职工顺产的(含妊娠7个月以上自然分娩胎儿死亡的)生育津贴待遇统一按50天计算;女职工难产的(含7个月以上难产胎儿死亡的)生育津贴待遇统一按65天计算。

3、晚婚晚育的界定

女职工晚育年龄界定:夫妻双方达到晚育年龄结婚的女职工初次生育时年满23周岁9个月(少数民族年满21周岁9个月)的为晚育,早产的以预产期界定年龄。

4、本通知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包括:

一、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恢复和增进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至收入中断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3个月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对晚婚、晚育职工,早产、流产、难产以及多胞胎生育的,普遍增加了半个月至两个月的生育津贴。一些地区将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三、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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