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15 20:04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刘亦军等同志职务免除的通知

梅委发〔2013〕54号

各党组织、机关各办所、各行政村:

因人事调整,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刘亦军同志梅山乡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党支部书记等职务;

同时,免去郑海萍同志梅山乡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职时间自2013年8月6日起算。

中共北仑区梅山乡委员会

2013年8月29日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王芳同志职务免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选派“第十六批下派挂职干部”工作相关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王芳同志不再担任县产业集聚区副主任职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范文三

司法部关于免去肖印奎等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2016年8月11日 司发通〔2016〕74号)

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云南省(市)司法厅(局):

《关于免去肖印奎等7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冀司〔2016〕54号)、《关于提请对公证员陈勇免职的请示》(沪司〔2016〕84号)、《关于报请免除张善仁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6〕21号)、《关于提请免去陈梅聪等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6〕36号)、《关于提请免去周明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皖司发〔2016〕45号)、《关于提请免去唐蜜霞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6〕67号)、《关于提请免去曹金如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6〕141号)、《关于提请免去马奇年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6〕56号)、《关于关于报请免去林世福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9号)、《关于报请免去孙家壁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13号)、《关于报请免去赵建军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20号)、《关于报请免去张志林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21号)和《关于报请免去唐义荃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

河北省肖印奎、赵书歧、冯恩辉、刘凤悦、褚金月、马玉鹏、潘利群;

上海市陈勇;

江苏省张善仁、冯亦然;

浙江省陈梅聪、卢尚雁;

安徽省周明、丁鹏程、张杰、张顺、谢海林、吕艳、沈建平;

福建省唐蜜霞、曹金如;

河南省马奇年、冀肖虎、王秀良、娄长江、刘延发、黄家军、周强、雷正国、郭歌;

云南省林世福、杨洁、刘广捷、孙家璧、赵建军、张志林、严衡燕、唐义荃、杨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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