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条件
导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74年5月17日《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忆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既然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是不是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对其生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条件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不可侵害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法规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任何人也不得非法剥夺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遭遇人为剥夺抚养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享有继承权的非婚生子女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相关内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同等吗
1、非婚生子女是指什么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如,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类型,如,未婚女性通过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视为非婚生子女。当然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与道德无关,但由于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仍应归于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时间是在受胎时还是子女出生时各国法律规定有别。但在我国,未婚男女先怀孕后登记结婚,或子女出生后补行结婚登记的,其子女不能称为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同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社会上出现孤立、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还是很多的。通过社会力量,宣传人人平等,爱人爱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实中,由于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道德谴责,导致该子女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我相信这种“歧视”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价格体系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付担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纯净赠月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生母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骓、丧失劳动力时,非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践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分娩的事实而产生,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亦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男)于1990年与刘某(女)通过婚姻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一子。1998年,因为工作原因,张某结识了女子夏某,关系暧昧。1999年,夏某在明知张某已婚并育有一子的情况下与张某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后产下一子。
2002年,张某因意外去世,获得各类赔偿金40余万元。夏某带孩子要求参与张某的遗产继承。张某原配妻子刘某不认可夏某的孩子为张某亲生,并斥其为私生子,不具有遗产继承权。
那么,夏某究竟通过怎样的方法才能证明自己的孩子是与张某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确定是张某和夏某所生,是否具有跟婚生子一样的继承权?张某的遗产究竟应该怎么样被继承?带着这些问题: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所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
本案中夏某与张某婚外生育的孩子,首先是提起诉讼,申请要求进行与张某之间是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如果其与张某是父子关系,那么孩子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并且其继承权与张某的婚生子女相同,任何人不得侵犯。
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首先分离出一半的财产归刘某个人所有。剩余的一半,属于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父亲、母亲、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刘某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首先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分割。法律的继承规定也是以人为本,以和谐为本。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条件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