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集中制
今天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集中制是俄共的组织原则。本文认为,在列宁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不单纯是一种组织原则。虽然民主集中制最早是作为俄共的组织原则提出和发展的,但是,围绕着这一原则,列宁时期也先后构建了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程序。这些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列宁时期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指导着列宁时期党的建设以及党内的政治生活。
一、 列宁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一) 列宁提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时代背景及过程
十九世纪末的俄国正处于革命的前夜,无产阶级纷纷成立各种马克思主义小组来反抗沙皇的专制统治和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但这些小组并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纲领,刚刚成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也面临着组织上思想上十分涣散,小组习气重的问题,这一切都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屡屡受挫。
正是基于这样的世情国情,列宁强调要建立巩固统一的组织,加强各城市的联系,团结无产阶级。为此他提出了“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也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1](P.167)总的来看这一时期集中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统一的党章、统一的党纪、统一的领导(党代会制度以及中央委员会制度)以及三个服从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各个组织服从中央,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职业革命家。
(二)列宁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
应该说后来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对建党初期的组织原则-集中制的一种发展。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工党实行的不是卢森堡等人所说的极端(官僚)集中制(布朗基主义)而是一种民主的集中制,它具有集中制的共性的同时,又具有独特的个性。根据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与一般集中制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民主集中制是以党内政治民主为前提。也就是说,首先,集中的主体不一样,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主体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是代表着全体党员意志的党的领导集体(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而这些领导集体又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其次,集中的程序不同。没有不集中的民主,但却有不民主的集中。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按照民主的程序来进行的。这些民主的程序包括,第一,任何党内重大问题和决策都必须拿到党代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同时决定之前,所有的党员都有权利自主的参与决策的讨论和表决。第二,决定的形成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又要充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在票数相近时,如果不是非常紧急的情况,议案往往会慎重考虑,暂缓决定。第三,集体决定形成后,专门的监察机构以及普通的党员可以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机构还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对执行对象进行奖惩;民主集中制与一般集中制的第三点区别就在于,集中的效力不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最后决定、决策具有普遍的效力和至高的权威,即使党的最高的领导人都必须遵守。但是一般集中制如官僚集中制形成的决策决定却往往对下不对上。
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内容概括为以下六条:(1)少数服从多数;(2)党代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拥有最后的决定权。(3)中央机关必须在党的代表大会上直选产生。(4)党内不论是地方还是中央的出版物,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和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明确规定党员资格的概念。(6)明确在党章上规定,保护少数的原则。
但是总的来看,列宁所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实质依然是一种集中制。在这种民主集中制其起点是民主,落脚点是集中,民主是对集中的限制也是形成正确的集中的前提保障。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看作是并列的关系,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关键就是在民主和集中之间作出权衡,看似充满政治智慧,但其实却也为民主集中制滑向极端集中制和大民主埋下了隐患。苏联历史上出现的斯大林时期极端集中制和中国历史上毛时代在文革中出现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大民主,一定程度上其实都是对民主和集中孰轻孰重的问题上把握不当引起的。
二、列宁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构建
尽管在政治学界对制度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总的来看制度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确定性、普遍的约束性、强制性。这三个特点也是我们判断民主集中制是否是一项制度的重要标准。应该看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确立民主集中原则之后,也在努力探索着如何推动这一原则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确立党代会制度,发展党内民主
列宁在向第二次代表大会提交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中即提到,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代会尽可能至少两年一次,并规定了出席党代会的资格限制。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起,俄国社工党就实现了党代会的年会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代表大会详细阐述了党代会的职能,并对非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宁提出要真正贯彻党内民主,光开代表大会是不行的,还要全体党员在代表大会就关心的问题独立的发表意见。在党代会上,列宁积极鼓励党员展开自由讨论。因此在列宁时期,社工党内部围绕着一些重大的决策多次发生重大的辩论。党代会的定期召开以及其职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了党代会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落实委员会制度,坚持集体领导
苏联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确立的中央领导机构包括中央委员会、中央机关报编辑部或党总委员会。但是两大权力中心的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苏联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上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制度作出改革。新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党唯一的领导中心。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全党性事务,安排党的人力、物力、财力,大体上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活动。1919年党的八大又在中央委员会设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负责组织工作,书记处负责日常的组织性的工作和执行性工作。党章的这些规定落实了地方和个人服从中央的集中制原则。
(三)构建权力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虽然在建党之初和国内战争时期,由于党的活动的秘密性,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察制度,但是随着环境的改善,列宁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种种问题,构建三套监察制度。其一,设立监察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1921年俄共“十大”上党代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政治局委员在内的所有中央委员进行监督,地位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党的检查委员会则负责定期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一切事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俄共的党内监督系统。其二,建立和完善工农检查院制度,加强党外监督。早在1917年列宁就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1919年,将当时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使其成为有权监督苏维埃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工作的全国性监察机构并进一步改组完善这一机构的措施。包括裁减人员,增加工农监察委员,将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合并等。
(四)改革完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最鲜明的体现,由于列宁时期是俄国政局十分动荡的时期,尤其是建党初期,“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宪警到处进行选择的情形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因此很多时候党政干部是以任命制代替选举制。但是只要政治环境稍为好转,列宁就会创造条件,推行选举制度。1905年国内出现短暂的民主气氛,列宁就积极倡导民主选举原则。到了1906年,实现了整个党组织都是按民主原则建立,全体党员平等地选举产生了党的负责人。1920年,苏联社会民主工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规定:废除委员制,自上而下党的一切机关实行普选制。列宁时期党内选举坚持了平等、无记名投票原则。
另外,这一时期在党的报告制度、纪律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总之,列宁在其生前为民主集中制的建设已经描绘好了蓝图并且搭建好了基本的框架,但是此时只是民主集中制度的初创时期,种种原因使得民主集中制存在建设粗糙、刚性不足、具体程序设计不到位等问题。但是总的来看,在列宁时期,列宁等党的高层领导人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模范的践行民主集中制相关制度规定,推动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反过来推动了苏联社会民主工党内部的民主、团结和统一,从而为社会民主工党克服一个个执政危机,巩固苏维埃政权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对中国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现实启示
一方面,在观念上,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中苏的历史经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始终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有关民主集中制“过时论”“以民主代替民主集中制”“民主与集中对立论”“取消论”等错误观点再度甚嚣尘上。新一届党的领导人也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强调要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习近平在2012年中央党校春季开学典礼时即提到:要严格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搞“一言堂”,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应该搞“群言堂”。
另一方面,深化改革,推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水平不高,表现在制度不明确、不闭合、强制性不够,缺乏系统的、规范的、具体的程序设计等。因此进一步推动民主集中制改革的切入点应该放在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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