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学校演讲稿3篇

发布时间:2016-12-02 06:16

演讲,是一门语言的艺术,它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传达演讲者的思想与感悟,有效地调动起听众的情绪,或引起听众的共鸣。下面小编整理了315维权学校演讲稿3篇,供你阅读参考。

315维权学校演讲稿篇1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 "。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与民生,我的责任”。

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萝卜缨子,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竟然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故事的存在,一方面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泯灭了服务本质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那英也曾唱过这样一首歌:“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说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殊不知,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做法直接是错误的,这一砸,痛快了,这一砸,证据也没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

那么在纷纷扰扰的经济生活中,谁是我们可借助的那双慧眼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学生的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不多,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节日和我们没有关系,当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315维权学校演讲稿篇2

同志们: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借此机会,我代表萍乡市人民政府对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现状,把“健康·维权”确定为XX消费年的主题,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捍卫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这是非常适合民心、顺应民意的,是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具体体现。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的高度出发,努力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政府执法部门要竭力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包括消费者本身,要增强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捍卫自身利益。

围绕“健康·维权”消费年主题,今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利用3·15等时机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及时发布有关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警示、提示。三是要开展关于全市消费者生命安全知识及状况的调查,向政府提供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四是要勇于揭露和批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参与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志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永恒的民心工程,其任务既光荣又艰巨,我希望奋战在消费者维权工作战线上的同志,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希望全市广大消费者人人动手,热心参与社会监督,为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315维权学校演讲稿篇3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来共同探讨和学习消费维权的知识。

今天1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这也就是我今天讲课的题目。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向大家讲解消费维权的知识。

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简称315,是一个以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纪念性节日。

每一年的315,我们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目的是:向全社会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消费者的定义

请大家想一想,什么是消费维权?哪些人是消费者?

我想用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消费是什么:买一件衣服,这是购买商品,是消费。去饭店吃饭,接受餐饮服务,这也是消费。

消费,就是指人们把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在今天,几乎人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的每一天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消费二字。

消费者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

需要。

这里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农民朋友们,为了生产粮食、蔬菜,养殖畜牧,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吗?答案是可以。消法里明确规定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费者的定义里面的特殊规定。

了解了什么是消费者,我们再了解消费维权。刚刚提到的买衣服、去饭店都是消费,如果说买到了有质量问题的衣服、在饭店吃饭食物中毒等等,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就需要维权了。

三、消费者的权利

在进行维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具有哪些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9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一)安全保障权。

3月12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 “2014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公布的10个案例中,就有6个存在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情况,6个案例里受害者死亡的占了一半。包括桂林市灌阳县购农机充气爆胎致人死亡纠纷案、梧州市市民乘坐公共汽车受伤获赔案、柳州市柳江县电风扇断裂砸人致死赔偿案、南宁市就餐后跌倒受伤获赔案、防城港市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获赔案、河池市宜州电动机漏电致人死亡维权案。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提醒我们:安全问题,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消法设定安全保障权,强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且安全权,是放在了9项权利的第一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真情知悉权。

用一个案例来辅助说明知悉真情权。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消费者张三立即购买了一套。第二天,张三在另一家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同样型号的西服原价才88元,张三就感到上当了,就进行了投诉。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不止是价格,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消费者都有权得到真实情况、真实信息。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要由消费者自己决定。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四在某市场买了一箱苹果,一共25斤重,按照一斤苹果4元计算,李四支付了100元。李四回家后,发现苹果只有21斤2两,装苹果的纸箱竟然有3斤8两重!李四先生与苹果经营者交涉,经营者却说,他们的苹果都是这样一箱一箱销售的,不可能去掉纸箱单独买苹果。

在这个案例中,经营者把21斤2两的苹果,当25斤卖,属于短斤缺两,侵害消费者获得计量正确交易条件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它在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受到财产损害后行使。特别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侵害导致损失

的,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 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也可以行使求偿权。

(六)求教获知权。

同样是获得知识,求教获知权,和知情权的区别,在于知情权的对象是商品、服务的信息;求教获知权的对象是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例如国家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所制定的基本政策、方针、工作方法。 这项权利,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七)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新的职责,包括

一是引导消费的职责。消协有“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消协有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特别是新《消法》中,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很大地突破。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诉讼的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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