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和谐的毛概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7 09:19

社会和谐是当代中国在从旧式现代性转向新型现代性的过程中凸显出来、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性课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议社会和谐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议社会和谐的毛概论文篇一

《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

摘要: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正义缺失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虽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和内容,但无论什么样的要求和内容都不能脱离正义的原则,都必须坚持正义的原则。

关键词:和谐社会;大同世界;公正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B03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5(c)-0010-02

一、社会和谐的理念

(一)中国儒家的社会和谐的思想1、儒家的“和谐”概念。“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儒家经典著作《尚书》就有“协和万邦”、“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此类的话语。其意思是指要先“亲九族”,把自己的宗族治理好;从而才能“平章百姓”,把自己的国家治理好;最后达到“协和万邦”,使各国和谐相处的目的。经过千百年的锤炼,中国传统和谐理念,已行成为了一套以“和”为核心,兼顾多元、和谐有序的科学体系。

(二)西方思想中的社会和谐理念。西方最早的社会和谐思想应该体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在他的理想王国中,人们各守其德,各司其责,秩序井然。笔者更欣赏康德的和谐理念。在康德眼中的人是意志自由、道德自律的生物体,这两个基本点使人同自然界中的其他生物体相区别。人是具有主观意志性和目的性的,而意志自由受自身道德的约束,不能滥用自由。

(三)我国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提法。继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胡锦涛总书记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了我国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此概念中,“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被提了出来,它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这样社会和谐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二、社会正义的理念

(一)正义原则在社会中的作用。要理解正义原则,及其它在实现社会和谐中起的重要作用,则应对“社会”先有个了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是一群人为了各自利益而聚在一起从事一种合作性的活动所构成的一种组织或机构,人们参加这种合作性的活动是为了实现或完成自己的目标。但是人们都是自利主义者,每个人都希望在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可是用什么能使人人都心悦诚服的原则来规定利益该如何分配,从而使社会能有序进行哪?正如著名法学家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在选择各项社会组织的安排以决定利益分配及承担起一个适当分配的合约时,我们需要一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公正的原则:他们提供在社会的基本组织中如何指派权利及责任的方法,同时它们也界定社会合作中各人所该获得的有关利益及负担的分配工作。”[1]可见,正义原则是整个社会的支点,尤其是一个和谐有序社会的支点。离开这个原则一个社会就难以存在,更不必说实现和谐。

(二)关于正义原则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恒久主题,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关于什么是社会正义,柏拉图在其《共和国》一书中解释是:“正义存在于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社会主体必须在其所属的社会关系中按自己的角色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适合的事情。”即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一秩序状态是以社会主体的行为与身份的“和谐”为衡量原则的。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

三、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的相互关联

(一)通过社会正义以实现社会和谐

1、正义原则对社会和谐的意义。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3]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2、人民权利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但对于现在民主国家而言,社会和谐的核心在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人民是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按社会契约论来讲,国家是由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而组成的社会联合体。所以,“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和“原始权威”。人民权利既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谐的本质和核心,也应当是社会和谐的本质和核心。究竟什么样的权利才是人民权利?怎样才能实现人民权利?怎样才能实现人民权利平等?这一切的根本落足点在于实现社会正义。[4]

3、正义原则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关键:(1)人民权利的确认依靠正义原则。按罗尔斯的说法,选择正义原则时所需的适当条件,可以通过正视其所称的“原初状态”创造出来。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的建构,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来看,它与社会初始存在的情形颇为相似。原初状态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无知之幕,其目的在于确保进行选择的一方在做出选择时未被自身私利所影响,而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笔者认为,当代民主国家人民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确认和保障。而在何种情况下国家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最符合社会和谐之目的,则应当依据社会正义的原则来确立。按照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之说,国家在无知之幕的状况下确认人民权利方是符合社会正义的。(2)人民权利的实现依靠正义原则。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的最大均等自由原则中描述道:“大约地说,公民的基本自由乃是政治自由(投票的权利与被选的权利),以及言论与集合的自由、良心与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与拥有财产的权利;依据法治这个概念所界定的不被任意逮捕以及拘禁的自由。这些自由全部都是满足第一个原则的要求所必需的,因为一个公正的社会中的公民都具偶同样的基本权利。”现代国家都在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且现代民主国家对公民权利以平等的保护。人人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是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和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理所当然,它也应当是社会和谐的本质要求。罗尔斯在第二原则规制其他社会基本价值的分配,包括物质财富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机会。它以如下两种不同的方式决定正义的实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a)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b)依系于在社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这说明罗尔斯,认为正义并不就是一味的绝对平等。在财富和收入等其他方面,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就反而会是一件损害社会进步,或至少是会使社会停滞不前的事情,是和有效率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格格不入的。因为人事实上是千差万别的,人在天赋、能力、性格等各方面都是有差别的,因此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不在于强行抹去这些差异,而在于考虑要允许某一些差别,而不允许另一些差别;而且,即使对允许的这些差别,也要明确它们在什么条件下才被允许,差别的距离可以拉得多大以及怎样才可以缩小这种差距进等等。罗尔斯的“机会均等原则”:即他所谓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指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来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

笔者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往往是利益分配的不公所引起的。而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对维系社会和谐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建构了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二)社会和谐对社会正义的意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更是贯穿于和谐社会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所谓和谐社会,首先它就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同时只有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公平才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正义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因为只有在和谐的社会,正义原则才可能被整个社会所接受,并奉为其最高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相应的制度维系社会和谐。

社会要和谐,就要保持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就需要完善的制度。制度的制定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作者简介:贺小丹,女,重庆万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5

[3]庞元正.《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N].人民日报.2005.4.6

[4]李君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N].人民出版社.20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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