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7-02-06 11:46

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成为驰名商标的方法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良品种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完美结合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创驰名商标已为企业所共识。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果企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的商标的同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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