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04-14 12:45

拉萨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拉萨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二)入住后,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发现承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合理使用消防设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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