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转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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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8、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独资企业转成内资公司需要办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一) 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8.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计报告;
6.公司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8.属于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9.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资公司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1、外资公司注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2、外资公司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3、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所属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返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税务注销流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和最不可控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顺利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比较棘手,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以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签订新的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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