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
山东潍坊为支持鼓励创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下面小编要和你介绍的是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
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打造“零成本”创新创业环境
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减免市级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房租。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延期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窗口)
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扶持力度。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搭建多元化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支持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 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支持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提供低成本资金扶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部分,按1%的比例提供风险补偿,推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受理地点:市财政局)
发挥天使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互联网众筹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由各级天使投资基金给予其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金控集团,受理地点: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加大重大科技项目风投基金支持力度。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控集团,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鼓励发展社会化风险投资。对在我市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企业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营业收入 8%的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给予60%的租房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再担保公司,受理地点: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实施全方位风险缓释基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展期贷款服务,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暂不符合银行展期贷款要求的企业,凡是银行承诺续贷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最长1个月的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和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金控集团、市再担保公司,受理地点: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鼓励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级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级政府对同一企业贴息不得超过利息总额,贴息期限最长2年,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地点: 市知识产权局)
支持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优惠利率的,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5倍的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等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为1.5%。(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山东潍坊创业财税政策:实施多渠道创新创业资助
资助创业者购买住房。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性,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资助创业者租赁住房。对到中心城区自主创业的本科以上(含本科)高校毕业生,租赁普通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给予每月300元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资助高端人才创业经费。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团队)的,每年遴选一批,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受理地点:市委组织部)
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补贴额度由 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提高到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由每个岗位2000元提高到2500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面向全国选择高质量培训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支持免费向学员提供定向创业培训服务,在省级每培训1 人补助培训机构800元基础上,市级再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支持举办各类创业宣传活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成果展等活动,经认定为市级重大创业宣传活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列入“潍坊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的创新人才,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的,提供研修学习费用补助, 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对新评选的“为创业作出贡献集体”“潍坊市创业之星”“潍坊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按规定给予奖励;设立“市政府创业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优化创业审批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划定专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牌子)牵头,集中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实行创业项目 “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站服务”,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发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据悉,《潍坊市支持创新创业财税政策30条》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其他财政支持政策的, 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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