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增强税收征管能力的浅议

发布时间:2016-12-01 20:29

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增强税收征管能力的浅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我国当前的税收管理机构是按“征、管、查”的职能和属地化管理方式设置的,由于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以及专业化分类,加剧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税收流失问题。本文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同时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对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作用和实现专业化管理的途径进行论述,为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税收专业化 管理体制 纳税服务 税收征管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并存与需求,社会经济规模和企业经营范围的迅速扩大,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提高,多种电子商务和跨国经营的大量出现,这些无不呼唤着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为顺应社会的不断需求,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应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

本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税收专业理论知识,通过详细论述探讨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作用和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途径这两个方面,为增强税收征管能力在理论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作用

所谓税收专业化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组织架构优化组合实施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管理,以达到加大管理力度、拓展管理深度、提高征管质效、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人员素质的目的。因此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国家税源监控都有一定意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作用大致可归类于以下几点:

(一)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可促进经济发展。

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二)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管理对象的明显差异,必然要求税务部门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科学划分管理对象,准确把握管理规律,分别制订管理办法,有效配置管理资源,合理调配管理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以收事半功倍之效;但是现在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同的纳税人仍然采取相同的征管模式,进行千篇一律的纳税服务,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浪费,同时还影响不同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因此需要依托法律法规,对各类税源加强管理,完善税收专业化。

(三)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人尽其才的原则,进行人力资源的重组和优化,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和专业化管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各方面专业人才,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人力资源。通过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实现“提升人员素质,提高征管质效”的管理目标,从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四)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可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由于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与分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很多同类企业分别归属于不同管理员管理。由于管理员的业务技能不同,极易形成管理力度不同,标准不一,成效各异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管事的效率与质量。通过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征管方式变革),可以提高征管的专业水准,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五)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可化解执法风险。现阶段每个税收管理员有自己的“责任田”,独管一片,由于每个管理员的业务熟练程度、能力强弱不同,遇到征管问题特别是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单兵作战,无法发挥团体力量和业务素质强的管理员优势,形成征管合力,导致征管不到位带来执法风险。通过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征管方式变革),可以有效化解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二、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途径

从上述五个方面可看出,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是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需求。而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专业化管理队伍。

推行专业化管理,要高度重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首先要加强廉政与行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加强爱岗敬业等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税收专业化管理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税收专业管理岗位,结合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点,对现有的税收管理人员进行重新组合,进一步把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好,把广大干部的潜能发挥好;接着要注重干部能力培训,在干部培训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培训,专业化管理需要的是专家型人才,每个单位要定向培养出一批专家型人才,使其在专业化管理工作中大显身手。同时在培训中我们重点要在提高实战能力上下功夫。要创新培训手段和方法,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实践基地,注重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方式,增强干部的感性认识和动手能力。要加强与审计署特派办、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交流沟通,聘请富有审计、会计、税务筹划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促进信息资源及工作技能的共享。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数量精干、类别齐全的税收专业人才队伍。

(二)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专业化税收服务,达到税收帕累托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行专业化管理的关键是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做到管理中有服务,管理中有指引,管理中有合作。对大企业,着重在引导纳税遵从、培育做优做强上下功夫;对中小企业,着重在提升办税能力,降低涉税风险上做文章。

具体来说,对大企业,考虑其生产经营复杂、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跨区域经营有纳税遵从的主观意愿等特点。

对中小企业,考虑其数量众多、规模不大、流动频繁、会计税法知识参差不齐等特点,按照行业管理、集约化服务的思路,主要致力于强化税基管理、日常监控评估和分类纳税辅导。

对个体零散税收,考虑其数量众多、规模小、账务不健全、纳税额少等特点,继续推进电话申报、网络申报,主要致力于税户管理、定额管理等。对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考虑进行免税,积极落实国税、地税联合征管及委托代征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体护税协税网络及社会化服务机制。

(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

以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三分局为例,分局在年初选出25户重点税源企业,然后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充分依托《税易07》信息平台,采集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按月进行评估,分析税收增减变动原因,预测税源发展变化趋势,形成分析预测报告,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平稳入库。二是实行重点税源对口联系制度,每月定期走访重点税源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进行交谈,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税收增减等情况,预测税源变化趋势。三是税收管理员按月采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数据,掌握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建立完整规范的征管档案资料,提高重点税源征管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程度,将重点税源业户的基本情况、征收入库,税源分析、信息传递等均实现微机化管理。四是根据企业能耗、物耗变动情况,将企业税收收入与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督促其自查自纠,及时依法足额缴纳税款。四是选调业务骨干实行定岗定员管理,明确其职责权限,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五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跟踪监控管理,设置稽查预警信号,作为移送稽查选案建议,实现对重点税源的专业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四)建立信息平台,强化部门联动。

在税收专业化管理中,必须做到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有机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合力效应。同时,要密切部门协作,及时与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党政部门相互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确保了税收征管第一手资料真实、完整,实现对税源的联合控管。

要真正做到税收专业化管理在做到以上几点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 要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各基层税务所(局)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专业化管理方式。只有这样,才会使税收专业化管理收到应有的效果,达到我们的目的。如果搞“一刀切”,既使再好的管理办法,也难以奏效,甚至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2. 要搞好调研,认真总结,适时调整。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没有现成的经验,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调研工作,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正,适时调整,最终使我们的专业化管理方式适合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税收的丰富实践是无止境的,理论探讨也是无止境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一项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创新的鲜活实践,不仅需要税收理论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从理论上进行研讨,更需要在第一线从事税收实际工作的同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进行研讨和总结。

一、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纳税。这样做,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又能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监管效果,对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二、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使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后,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只需将个人取得的上述五种收入进行加总,进行费用的扣除,再选择相应的税率即可算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在实现环节征税,实行代扣代缴制,保证了国库的收入,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而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即合同双方取得相应的权力的同时缴纳税款,即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又实现了税款的征收,实现了税收的高效率。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减少了个税应税项目,减少了征收管理的范围,降低了工作的强度,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到监管的其它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得到更好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个人的收入情况,即有效地实施税源监控。理论上讲规定个税自行申报,有助于培养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但现阶段立刻全面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应率先在国家公务员中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然后在大型企业、上市和控股公司以及垄断型行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推广,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

三、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实现收入、税负的横向公平。在一些发达国家,个税的申报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的。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允许将家庭部分支出如孩子的教育支出、家庭总人口的医疗支出、保险及养老支出纳入扣除范围,以鼓励夫妻合并申报。但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克服两个难点:一是会削弱或扭曲目前广泛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二是税务机关还暂时做不到对纳税人的家庭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尽管如此改革会增加征管的难度,但税制的这种改革方向更能体现 “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我们认为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对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测算,建立物价、消费联动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同时,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调整情况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对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实事求是来讲,中国各省市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允许各地区确定不同的生活费用扣除额,不应该搞一刀切。但问题是一旦允许各地区生活费用扣除额进行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反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那时法律上允许存在搞一些地方差异。2002年后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种,为了保证税政、税权的统一性,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公平,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家庭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保险、养老等重要支出,以家庭人口数量为系数,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减少因此出现的不公平程度。

如果我国的税制设计真正实行应税收入重新界定、并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那么就需要设计一套相应的全新的税率体系。应将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加总,仍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收入越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越多,从而使中低收入者负担较少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负担较多的个人所得税。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个人最高边际税率应确定为25%-35%为宜。借鉴国际经验,税率的级数不应超过5档。可以考虑两档税率或实行三档税率,实行两档税率分别是10%和25%;实行三档税率分别是10%、2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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