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9 15:59

手机三包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 (2001年11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手机三包规定。欢迎阅读!

手机三包规定

手机三包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手机三包政策详解

"7天包退;15天包换;1年包修",这可能是关于手机三包政策听到的最多的解释。相信每位购买过手机的朋友也都有过被告知这句话的经历。那么,到底什么是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又涵盖哪些方面、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这些问题相信并不是谁都能够烂熟于心,尽管没人希望手机买回来之后日复一日的在商家与厂家之间奔波,但是一旦爱机出了问题,能够帮助你捍卫正当权益的,可能也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

其实所谓的手机三包政策出处来自于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几乎也可称为保障购买手机的消费者权益的尚方宝剑。今天,就让我们就一些热点问题来对手机三包政策进行详尽的剖析。

来电铃声微弱和机身出现划痕是否属于手机故障?如何区分手机质量问题?

根据编者观察,来电铃声微弱和机身出现划痕是最易引发消费者与销售商纠纷的两个手机问题,那么它们究竟是否属于手机质量问题?先来看看权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此是如何定义的: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显然,来电铃声微弱并不属于规定的手机性能故障之列,而机身出现的划痕也并不等同于"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出现上诉问题,并不能依照三包政策进行维修、更换和退货处理(当然也有部分商家在手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予以处理,这种方便消费者的做法显然值得提倡),虽然说漂亮的手机外壳出现一条明显的刮痕未必就会影响到功能的使用,但是相信谁也不愿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们对此的建议是:消费者尽量在购机现场仔细检查调试手机,特别是机身表面内部是否存在划痕,毕竟这是在离柜之后无法说清的。

还有需要着重说明的就是"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这一点,这也意味着非说明书所列功能并不属于三包政策有效范畴,编者经常听到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不负责任的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荐手机时对于产品配置和性能信口开河,比如将TFD屏说为TFT屏,单音铃声说成和弦铃声,或者夸大实际待机时间,如果由于这些并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纠纷显然同样无法不在三包政策之列(当然我们可以追究销售方涉嫌欺诈的行为),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尽量到信誉较好的地方选购手机,如果能够事先详细了解该款机型的参数或者请有经验的朋友陪同选购,那就更加万无一失。

"7日包退;15日包换"的三包政策是否意味着:只要超出7天的包退有效期限,手机仅能以换货一种方式处理?

仍然让我们先来看看<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此的详细介绍: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六、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七、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所谓"7日包退;15日包换"往往给人以超出7天只能以换机处理的错觉,部分商家也往往以此为由对尚符合换货条件的手机不予更换,事实却是只要手机符合所述条件,15天之内同样可以进行退货处理,如果商家没有同一型号同一规格机型,还必须按照原价(发票价格)全额退款给消费者。这就需要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的时候一定要索取并认真核对购机发票。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即使同意退货,也以种种借口收取费用,比如退机影响二次销售等就是最常见的措辞,其实规定写得很清楚,退货手续完全免费,仅有在"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的情况下,商家才有权收取折旧费,并且必须按照每日0.5%的折旧率收费标准,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首先应该要求商家出示同一型号和规格的机型,然后自己计算应该支付的折旧费用,而不是听任对方信口开河漫天要价。

出现问题的手机往往在维修过程中被告知已经超出三包有效时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怎么处理?

如果你也有幸经历过该种遭遇,那么非常不幸地告诉你,你很有可能陷入了JS的拖延时间陷阱。"拖"可谓是JS对待消费者的一招杀手锏,我们通常能听到这样的解释:"你的手机需要更换的元件我们这里暂时没有,需要等到工厂发货过来,才能维修",要不然就是"我们已经将你的手机送往该品牌一级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然后你就陷入漫长的等待过程中,直到有一天突然被告知你的手机已经超过有效时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要么收费要么退回。其实<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于三包的时间期限也做出了详尽解释: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十四、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显然,"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必须扣除在三包有效期以外,因此部分商家和维修点的种种借口显然并不成立,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值得注意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这也再一次说明发票的重要性,有些消费者在购机的时候往往由于贪图便宜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索取发票,将会给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碰上JS更是只有自认倒霉;即使JS爽快地开具发票,也很有可能在发票内容上做了手脚,因此当场详细检查发票内容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销售方名称、销售价格和日期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更是不容疏忽。

出现质量问题的手机在进行售后处理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卖场(销售者)、维修中心(修理者)和厂家(生产者)互相推诿的现象,确定到底该谁负责似乎是件头痛的事情,可是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样表达得很清楚:由于生产者和修理者造成的原因,维修过程超过一定时限,必须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因此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直接与销售商进行对话,而无需疲于奔命,听凭三方互相扯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同为手机附件,充电器、电池和耳机的三包有效期却不尽相同,尽管附件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较之手机主机少而又少,但是最近屡次出现的手机电池与充电器发生爆炸事件也在提醒我们,对于附件的三包政策也应充分和详细了解。

虽然手机买了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是因为发票与三包凭证丢失,商家拒绝进行修理、更换和退货,或者要求收取费用,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虽然我们都说发票才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如果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票丢失,产品也并非就此不再享受三包政策,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七、……。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相信不少朋友都知道通过*#06#调出手机的IMEI串号,那么你知道在IMEI串号中暗藏有这款手机的出厂日期吗?而这恰恰就是除了发票之外能够证明产品是否享受三包政策的另一种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据IMEI串号计算,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则为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也就是说并不能保证每一部没有发票和三包凭证的手机都能完全享受三包政策,如果你买到的是一部已经出厂四个月的手机,虽然还是一部没有拆封的新品,但从出厂日期推断,在购买当日的保修有效期限其实已经达到了一个月!因此如果单凭IMEI串号,你的手机仅能享受11个月的免费包修权利。

显然IMEI串号并不保险,仅能作为我们在缺少发票情况下的第二选择,这也再一次说明发票对于保障购机消费者权益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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