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3 11:26

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各国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权投资税收优惠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各国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税收对股权投资领域的调节却几乎是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针对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优化股权投资制度环境的同时,也充分发挥股权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助力经济结构转型的功效。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并对我国股权投资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股权投资税收优惠的国际经验①

(一)新加坡。自2009年起,新加坡已经连续三年在IESE公布的世界VC/PE目的地榜单上排名前五位,充分彰显了其对于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而这与新加坡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

1、税率、税基优惠

在税率方面,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一直在下调,2010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7%。作为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VC/PE机构,在初始成立时税率会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

在税基方面,新加坡规定风险投资的投资损失、股权交易损失或因风险投资事业清算导致的损失,都可以从投资者的其它所得中扣除,最高可达100%。新加坡实行的天使投资减免税计划(AITD)规定,对于一个向合格的初创企业投资至少10万新元的自然人,可在持有投资的第二年年末,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投资额的50%。

2、税收减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减免方面,根据新加坡2012年度财政预算案,对于发生在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31日之间的合格的并购交易,其律师费用、专家费、会计和税收尽调费用等交易费将获得双倍税收减免,以10万新元/年为上限。

在税收抵免方面,新加坡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单一公司税制度,即公司收入在公司层面征税完毕,股利免税。当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时,如果发放股息的公司已就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这笔股息可不再纳税;当个人股东收到股息时,可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将这笔股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时所负担的相应税款全部抵免。同时,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及红利收入,最高可享受10年免税。

(二)日本。从总体上看,日本属于税负较高的国家,但是其对股权投资仍给予了一定的税收扶持,尤其是对个人投资者有较为明确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1、税率、税基优惠

在税率方面,日本政府自2003年开始对股息与证券资本利得实施10%的优惠税率,原计划该政策到2008年到期,后来日本政府将其延期至2013年。另外,日本对中小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水平较低,这对投资于中小企业的VC/PE机构来说也可能是较为有力的刺激因素。

在税基方面,日本规定公司之间进行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超过25%时,股息全额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持股低于25%的,可扣除部分为股息的50%。1997年4月制定的“天使投资税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损失金额可跨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日本还针对企业合并中的亏损结转做出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合并中发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即从5年内实现利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2、税收减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减免方面,日本天使投资税收计划(ATS)规定,投资人如果在一个中小企业上市之前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超过三年,并且在该公司上市之后一年内卖掉其所持有的股票的,则其出售该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税可减免50%。同时,日本还有条一般性的规定,即只要在一个企业上市之前持有其股票超过三年,并在其上市之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半。

在税收抵免方面,2000年日本“天使投资税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收益应纳税额的50%可抵免资本利得税; 2008年颁布的财政预算案规定,为促进海外风险基金对日投资,对于外来风险投资所产生的效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日本政府在2010年实施的《税制改革法案》中提出,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行“个人储蓄账户”(IAS)计划规定;届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开设免税账户,通过此账户投资证券取得的股息或股权转让获得的资本利得均不缴纳所得税。

3、税收递延

日本针对股票期权制定了税收递延优惠政策。2011年《税制改革法案》明确规定,准许投资者将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

(三)香港。作为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和金融中心,香港整体税收环境的宽松是毋庸置疑的。尽管如此,为了增强吸引力,香港还是针对股权投资制订了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而这也使得香港成为了各国PE/VC最为钟爱的落脚地之一。

1、税率、税基优惠

在税率方面,香港没有针对股权投资做出特别规定,但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证券交易需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仅为每笔0.2%,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非常低廉。

在税基方面,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2条(即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有限合伙制中的单个合伙人可以用其在该合伙中承担的相应亏损额抵扣其他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有效减少了采取合伙制形式的VC/PE的合伙人的税基,对其是一项较为有利的政策。

2、税收减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减免方面,香港在利得税税制中明确规定,“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不属于利得税征税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在香港设立的VC/PE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从被投资项目中退出无需缴纳利得税。此外,香港对于股利也予以了税收免征。

二、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但大都选择在税率和税收减免、抵免或抵扣方面给予优惠,并辅以适当的税收递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综合考虑国际经验及自身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也可建立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从而完善股权投资税收制度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实施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经验,贸然将制定出的政策直接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因此,可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大范围的推广。

在推行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我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税收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使其更加切近市场需求,在稳定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灵活性。

股权激励应当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9月2日,由中国证券报主办的“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安青松在论坛上表示,股权激励应当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安青松说,从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员工持股计划最重要的刺激措施之一。例如,美国税务法规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员工持股计划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征联邦所得税。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分配给员工的股票红利部分和还贷部分均予免税,参加员工持股的员工在离开公司或者退休时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员工退休后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继续留在信托基金,不用缴纳资产所得税;三是雇主赠予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可以减征工资税0.5%;四是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收法409章”,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覆盖全部员工。

安青松表示,目前,税收政策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存在制约。以中小板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2008年8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2012年10月公司披露第三期可行权公告,激励对象可行权购买583.2万股公司股票,行权价6.05元,当日收盘价36.77元,较行权价每股溢价30.72元(2008-2012年该公司资产规模增长超过3倍,净利润增长近5倍,公司市值增长9.4倍,期间多次分红送股)。但是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压力,以可行权数量最多激励对象为例,激励收益2799万元,适用现行45%税率,应缴纳个税1200万元;二是纳税义务与行权收益存在时间上不对称,即不论行权所获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兑现,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做法是,对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均不需纳税,实际出售时纳税,并且根据持有期长短而使用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安青松还表示,股权激励还应当准确定位监管角色、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普惠性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当与养老金体系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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