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怎么分类

发布时间:2017-06-21 22:42

导语: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而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结合构成的。其中主项表述了某种法律上必须具备的事实,即法律要件,而谓项则表述了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怎么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2.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民事义务的类型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民事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种类

总述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其主要包括:

(1)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如甲的鸡跑入乙的鸡群,乙占有甲的鸡无法律上的根据。又如甲拾得乙丢失的钱包据为己有,等等。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人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受损一方产生请求返还的权利。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如当事人主动为邻人抢修房屋以避免倒塌并付出修理费用或遭受经济损失。无因管理对本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产生补偿管理费用的义务,对无因管理人产生请求补偿管理费用的权利。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之外,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行为人的意愿而产生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这种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即法律直接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果,属于合法的“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遗嘱的行为、委托授权行为等等。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法定范围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等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有效。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经当事人主张即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变更后,即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撤销,则发生无效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该行为即确定地具有法律效力。

(4)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依法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如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侵权行为

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权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侵权他人所有权、知识产权或人格权的行为等。侵权行为依法产生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后果。

(2)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法定免责原因,则违约行为人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以上行为之外,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了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对条鱼,乙家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之中,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才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后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所谓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2)所谓行为,指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方的鱼池之中,为民法上的事件,此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财产关因此,乙家应返还甲家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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