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1-1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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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注意事项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 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 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告国际惯例。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 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职经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 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 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公司名称变更的手续介绍

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且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变更名称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名称中使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词的,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成立集团、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办理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或申请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时,除提交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外,还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企业集团的章程及集团成员单位的名单。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如超出了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名称登记管理权限,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按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划分,报该变更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注册。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名称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办理该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名称将不予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加"集团"字词的,应当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仍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应由其登记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已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下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企业在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名称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权选择自己的名称,人为地限制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更名,在某种意义上影响或限制了企业权利的行使,也没有实际意见。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取消了此项规定。

企业名称权的终结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种,它始于企业法人的成立,终于企业法人的消灭。因此,企业名称没有独立的注销登记程序,随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的核准和被吊销决定的宣布,企业的名称权即随着企业的终止而消灭。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名称来说,企业自获准登记注册之日起,即取得了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即是放弃了对原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获得核准后,企业即取得了新变更企业名称的使用权,直至企业终止。

一个企业名称的灭失,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按企业章的规定终止企业的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二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被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如经核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将该企业名称和核准注销日期或吊销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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