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6-05 07:50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文一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于2005年5月1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14年4月28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5月8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文二

慈溪市附海酷尚网吧:

你单位提出变更网吧名称、经营地址和计算机台数申请,于2010年10月9日取得了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在上述审批事项中提供的慈集用(2007)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本机关对此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6年5月16日向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对该土地证复印件的真伪进行鉴定。2016年5月27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函告本机关你单位提供的慈集用(2007)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内容与土地登记档案不相符。2016年6月17日,本机关对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岑迪委托办理网吧变更手续的邬益柱进行调查询问,邬益柱对伪造慈集用(2007)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变更经营地址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7月27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 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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