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租屋业主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6-18 20:33

出租屋是一个居住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出租屋主要依法出租房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下面小编整理了出租屋业主一封信,欢迎阅读。

出租屋业主一封信篇一

各出租屋业主:

为了汕头的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将对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请各位出租屋业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出租屋申报,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出租屋业主要将在出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为各位出租屋主提供服务。出租屋业主也要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是一个居住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因此要提醒承租人提高防盗、防抢、防骗、防火意识,做到安全居住、安全出行。

汕头的治安稳定需广大市民共同努力,请各位出租屋业主为保汕头平安尽自己的义务。

此致

敬礼

汕头市公安局

二月二十七日

出租屋业主一封信篇二

出租房主: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出租房屋管理涉及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您和他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您自觉遵守《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是主动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带领或督促外地来京租住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是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三是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按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房屋多人居住(多房出租)登记簿》项目内容,登记相关信息。四是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治安隐患,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确保首都政治和治安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您认真履责、合法出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为平安北京建设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做一份贡献。

北京市公安局

XXXX.X.X

出租屋业主一封信篇三

各位出租房屋业主:

你们好!

传销是危害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经过多年严历打击,在我市大规模的聚集传销已不多见。目前,一些外志无业人员主要借助出租房屋组织传销,化整为零,隐蔽活动。

在此,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各位出租房屋业主不要将房屋出租给参与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时要认真核对和了解承租人身份证件和职业,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要立即收回所租房屋,并向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我市的和谐和稳定,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决不让传销在我市滋生和蔓延,为促进平安锦州建设贡献力量。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工商局 12315。

锦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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