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5 11:51

为了正确行使村委会权力,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村级公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村级公章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同意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极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二、村委会印章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确定或更换,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根据省委副书记赵勇同志在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凡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换届不成功的,在正式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和村委会前公章一律交镇代为保管。

六、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在2012年12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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