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制安全的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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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制安全的手抄报资料:儿童溺亡已尽合理义务不担责
卫生部近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溺水死亡,溺水死亡儿童占非正常死亡儿童的40%。而几乎每到夏天,未成年人溺水的噩耗就会不时传来。北京市密云县水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有全亚洲最大的人工湖密云水库,还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河流、水塘等开放水域,给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未成年人野泳溺亡事件也不时发生。谁应对未成年人在水库中溺亡负责?应当从哪些方面减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发生?8月6日,密云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相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
有关法制安全的手抄报图片:
有关法制安全的手抄报图片一
有关法制安全的手抄报图片二
14岁的小东、小杨约不会游泳的小雨去水库游泳,不料小雨却溺水身亡,小雨的父母将同去的小东、小杨以及水库所有者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水库位于密云两个村之间,两村的村委会分别享有该水库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浅水区水域水深40厘米到50厘米,深水区与浅水区交界处有一道坝,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语,但没有管护人员看护。3人起初都在浅水区游玩,小雨与小杨打闹时一起掉到深水区。小杨、小东将小雨从水中救出时小雨已经昏迷,两人对小雨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但小雨仍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东、小杨明知小雨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雨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相颖表示,该水库距村庄较近,没有人看守,存在一定隐患,两村委会应按享有产权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小雨虽未成年,但其年龄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跌落水库因打闹所致,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相颖提醒道,本案中两个村委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水域管理方尽到了合理告知、注意和警示等义务,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二学生朱某与同学相约到距离村庄两公里外的水库游泳,朱某的父母知道后百般阻拦,但朱某还是溜出了家门,最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朱某的父母以水库管理处未在水库周边设置护栏网和警示标志为由将县水务局和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水库管理处每年都会在水库周边及道路两侧等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水务局在电视台等媒体制作播出了在水库、河道禁止游泳等宣传片,而且每年暑假前也向学生发放“防溺水致家长一封信”的宣传材料,明确提出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到水库游泳,避免溺水事件发生。
“朱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意识到去水库游泳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朱某的父母虽然意识到了不安全隐患,但监护不周,致使惨剧发生。”相颖说,被告通过多种举措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水务局在水库、河道设置了禁止游泳等标语,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相颖建议,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家长、管理单位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家长应对孩子进行有效监护,保证在监督下安全度过暑假;社会也要给予足够关注,政府在公共场所和危险地域设置提示语或警示牌,以防意外事故发生。记者了解到,有调查显示,学校游泳基础设施投入相对不足成为未成年人不会游泳的重要原因。被调查的多数城市学校不具备开展游泳课教学的条件,而乡村学校在这方面更是空白。“上述现象说明,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未成年人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也需要学校不断加强青少年生命技能教育,从而在意外自救、救助他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相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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