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商家供应合同模板,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发布时间:2016-11-03 10:45

供应合同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一种。也叫订货合同。那么采购商家供应合同你是怎样理解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采购商家供应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范文一

甲方(采购单位): 常州欧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互助合作的原则,双方就 采购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失赔偿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质量技术标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按甲方所要求的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商品保修规定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

3、如因乙方商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条 交付、验收和费用承担方式

1、乙方收到甲方电话订单、文字订单(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后,即安排发货,商品最迟必须于 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

2、乙方负责商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商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3、运费承担方式: 。

4、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承担方式: 。

5、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收货当日及时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如不符应于收货次日及时通知乙方。

6、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所要求的标准。

3)必须为原装正品。

第三条 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乙方送货回单。

2、对帐开票:每月 日前乙方必须与甲方进行帐目核对,双方约定每月(次)结算期间为 日至 日(日期以送货单上的日期为准)。准确无误后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 日前交由甲方入帐。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甲方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乙方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供甲方存档备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开具、做到票物相符,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不得提交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必须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结算: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向乙方支付上述期间款项。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网上汇款。甲方按 的银行帐号汇款,乙方帐号如有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出现任何意外或损失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关于价格:

第四条 关于退换货

1、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运费由乙方承担。

2、若甲方因市场操作因素造成滞销品积压需要退换货的,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经乙方确认后可以执行。对于甲方的退货,乙方将按原供应价冲减,运费由 方承担。

3、若乙方因市场需要通知甲方调换的货品,除按供应价计算外,往来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奖励政策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5、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6、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7、乙方有向甲方义务及时提供最新商品和促销措施的义务。

8、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公司图册、海报等宣传用品,并根据甲方需要或销售情况提供必要的赠品或宣传费用等支持。

9、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人员免费培训,并派出人员对甲方经销的商品进行指导。

10、甲方必须执行乙方规定的价格体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认真遵守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在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附件:

甲方盖章:常州欧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工行武进鸣凰分理处 开户银行:

帐号:1105024009001114776 帐号:

税号:320400784998568 税号

电话:0519-86309111 电话:

传真:0519-86308270 传真: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号 地址:

邮编:213161 邮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范文二

XXX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

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以及外购交易事宜签订以下的基本交易合同。

第1节 合 同

第1条(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及外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一个交易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以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第2条(个别合同的内容)

1.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定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另外,如果由甲方提供原材料等时,还应注明该原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交付日期、交付地点及其他交付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2.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第3条(个别合同的成立)

1.个别合同在甲方将记载有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订货单送交给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成立。

2.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应在收到甲方订货单后 2天 内通知甲方是否予以承诺。此外,如乙方对甲方的订货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处理。

3.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甲方可以通过将记录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电子记录媒介(光盘、软盘等)交给乙方,或将前条所述的交易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以代替订货单的交付。

第4条(个别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内容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后,可以变更个别合同。此外,变更个别合同时,应在该个别合同中更正该订货单等,或重新制作相关的书面资料。届时,甲乙双方对订货单等的变更或书面资料的制作等事项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2.因甲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乙方接到甲方因不得已原因必须变更交货期、交货数量等个别合同的内容的通知时,应迅速调整对应体制。但是,因该个别合同的变更而引起交货价格及交货期发生变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动要求,甲方应以诚意予以对应。

第2节 交货价格

第5条(交货价格)

1.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乙方在决定标的物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新的订货还是继续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记载着需要研讨的前款规定事项的报价单。另外,甲乙双方对报价单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3.甲乙双方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作为决定标的物交货价格的基础的第1款规定的事项等时,须再次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协商。

第3节 交 货

第6条(交货期)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

2.乙方估计因质量异常、劳动争议或其他事由将引起标的物的交货拖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3.因乙方责任致使标的物交货拖延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交付标的物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7条(交货、收货)

1.乙方应根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2.甲方在乙方每次交货时接受标的物,同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以甲方接受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需要进行到货检查时,以标的物到货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完成该到货检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甲乙双方就有关收货证明书的交付事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第8条(特别采用)

1.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是因轻微原因所致,经甲方修理后可以使用时,与乙方协商后,可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减价后予以接受,以接受该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前款所定的减价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风险承担)

1.标的物完成向甲方交付之前,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等时,由乙方负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

2.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在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甲方应作为善意管理人注意保管。但是,该期间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时,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第10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第18条第1款和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时起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4节 质 量

第11条(质量)

1.鉴于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是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中重要事项之一,乙方在生产标的物时应给予万全的考虑,同时还应负责该质量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质量要求。

2.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内容等,在乙方开始制造或交付标的物之前,应通过以下各项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相互确认。

(1)甲方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购入规格书等”)。

(2)乙方取得甲方认可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规格书等”)。

第12条(质量保证责任)

1.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内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甲方交付替代品,或减少该标的物的货款,或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代替交付替代品、减少标的物的货款、修理标的物或负担修理费的同时,直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但是,因甲方责任所引起的标的物的瑕疵不在此限。

2.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以后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有偿地修理该标的物。但是,该瑕疵属于在通常的耐用期间因乙方责任产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替代品、或无偿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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