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7-06-21 23:06

导语: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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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车辆交强险不赔偿范围的情况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是强制性保险,普通私家车交强险一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目前交强险免责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醉酒或无证驾驶、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在被保险人有意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无赔偿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所列情形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险专家认为,无证上路行驶、醉酒驾驶是驾驶人明知其行为的危险性而对社会极其不负责的行为,理应由驾驶者本人承担责任,此举本和保险公司没有关系,否则便助长了不正之风,希望车主都能够清晰认识。

醉驾、无证驾驶等构成交强险免责事由,车险专家在此提醒,车主投保后并非“万事大吉”。机动车作为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主上路时必须本着为自己和为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做到小心谨慎驾驶,否则出险后只能自尝苦果。

【知识延伸】:

交强险中“受害人”范围的认定

交强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不同。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没有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拒绝承保。一般的责任保险是一种自愿责任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必须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制度下,尽管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

3.保险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全国统一的。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

它是指以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的一种法定责任保险。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及设计理念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基本权益,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损害,使其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赔偿,并促使交强险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实现。

一、“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的范围和意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什么叫“交强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交强险”公司的赔偿原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能够得到“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是被保险的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条例》用了排除法确定受害人,即首先要确定“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在确定了此两类人之后,那么除去此两类人之外的其他人才可以得到交强险的保护。因此,确定可以得到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首要要确定并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利益受到保险保护的人,一般即为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又称为受益人。因此,借助保险合同即可以确定。问题是本车人员如何确定?实践中,一种普遍的见解和做法是;以物理位置作为判断的标准:凡是在投保的机动车里面的即为本车人员,否则,凡是在投保的机动车外面的人才是本车人员以外的人,才可以得到交强险的保护。通过笔者以上的分析,这种标准,简单易行,虽然有些机械,但也未尝不是一种在法院审判中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之一。也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易行,实则一者缺乏法理依据,二者在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正处在下车过程中的如一只脚已经着地而另一只脚还在车上的人,不幸遭到交通事故损害,究竟是车上人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呢?又如,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发现车辆故障,而停车下车检查,发生交通事故,又或者投保的机动车的驾驶员被自己的车碾压致死,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呢?该观点认为,本车人员应指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与之有共同生活的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与之有共同生活的人以及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无论其身在何处,均可以得到交强险的保护。

(二)针对现行交强险第三者范围问题的建议

交强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交强险的本质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控制力和影响力,却因为某些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形而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有悖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案例分析一】:

2011年10月,方某驾驶公交大客车在起步时,致该车乘客徐某下车时摔倒在车外受伤。经交警认定,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在医院治疗,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某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某公交公司承担本案事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公司就上述赔偿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虽系方某驾驶大客车上乘客,但事发时徐某已在下车,且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损害结果系发生在车外而非车内,故损害结果发生时徐某已不属于大客车上的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强险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之外的受害者。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由于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故“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时间和空间而转化。必须从该人在发生事故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来判断,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徐某虽为大客车乘客,但在其下车过程中,在其已脱离该车时摔至车外受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徐某处于事故车辆之下,而非置于车辆之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二】:

驾驶人自己在车外由于车辆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以及被自己的车碰撞,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在车外的投保人遭受损害的情形纳入了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将本车驾驶人一并纳入。因此,驾驶人自己在车外由于本车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以及被自己的车碰撞致损应排除在本车交强险之外,不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上述的答复是在2014年4月民事审判咨资讯中得到的答案,将上述情景下的受害人排除在了交强险的“受害人”之外。但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判例,相应的法院将保险公司纳入到了赔偿范围和赔偿主体。

2010年,新疆乌鲁木齐一司机修车被碾压致死,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元。40岁出头的王先生是乌鲁木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事发当晚,王先生将停在办事处院内的东风大货车发动后,发觉车辆有些不对劲,就下车趴在车下准备维修车辆。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车辆缓缓向前滑动,可王先生一点也没有察觉到,结果被货车碾压身亡。王先生的亲属后将王先生所在的物流公司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无责。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该司机即王先生是否属于“第三人”,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认定第三人的标准是事故发生时死者的位置。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无论是否被保险人,当置身保险车辆外时,则属于第三人。王先生事发时因故下车,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应当视为保险车辆事故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司法实践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受害人“第三人”的身份,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情况下,判决结果也不同,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也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安全,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法院也是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更多的也是从维护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人呢?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控制力,他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兼有加害人的身份,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以外,可以促使他们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可以这样理解驾驶员的地位,但当驾驶员被自己开的车碾压致死之后的赔偿问题同样面临着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实践中也不乏有这样的案例。若将驾驶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受害人家属是否能真正得到赔偿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乘客不属于第三人范围以内,这里所说的车上乘客,指事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除实际驾驶车辆的驾驶人以外所有乘坐在该车辆上的人员。车上乘客自上车起,就将自身的生命安全交给了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下人员相比,他们甚至处于更弱势地位,根本无法控制甚至是躲避危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即使被保险人不是实际驾驶人,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均被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交强险理时一般也都排除了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投保人是交强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交强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重合的时候,被保险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意义上的第三人,但在事故发生时,他们如果不是实际驾驶人,只是车上的一名普通乘客,甚或当时位于事故车辆之外,此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在第三人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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