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世界元”的政治哲学基础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网站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提议建立超主权储备货币。这一想法引发了世界各国的热烈讨论,周小川本人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被誉为“世界元先生”。周小川认为当前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存在着系统性的风险:以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国际储存货币,很难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这是由于主权货币的币值必然受到该主权国国内经济状况和汇率政策的影响,而将其作为国际储蓄货币,就必然会因为一国经济的微小变化而引发整个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微小变化,也会给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这就类似于动力系统中的蝴蝶效应,将微小的变化成百上千倍地放大。在世界经济正处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今天,这样的蝴蝶效应正在越演越烈。基于上述理解,周小川提议,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全球性机构来管理的、超主权的国际储备货币,减少主权国汇率政策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使全球流动性的调控相对稳定。周小川还特别指出,这一建立“世界元”的思想,并不是自己首创,早在上世纪40年代凯恩斯就曾提出采用30种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定值基础建立国际货币单位“Bancor”的设想,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得到实施。
毋庸置疑,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有太多“一直没有得到实施的理想”:从柏拉图“共产共妻”的“理想国”到隐藏在大洋深处的“乌托邦”;从但丁“一统天下”的“世界帝国”到康德由“自由的共和制国家联盟”而达成的全人类“永久和平”;还有罗尔斯为世界各“国民”所订立的“万民法”……数不胜数的思想家为人类的美好未来构筑了形形色色的“理想”。这些“理想”正因为从未在人间实现过,所以仍然如太阳、月亮、星辰一样挂在天上,关照着人们现实的生活。“世界元”或许也正是这样一个美好的“理想”,然而,它绝不应该是一个“空想”。“理想”与“空想”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理想”是得到系统论证的想法,人们应用自己的理性在现实的基础上为“理想”构筑了上升的阶梯,而“空想”则仿佛是悬在空气中的浮尘,是人们随意说出,没有经过论证和辨析的想法。我们说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哲学王”是人类的理想而不是空想,那是因为柏拉图在自己所创立的理念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善的理念”作为城邦的根基;康德的“永久和平”是一个理想而不是空想,因为,康德系统地论证了人们达到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与此类似,我们如何才能使“世界元”成为一个“理想”,而不是仅仅沦为“空想”呢?我认为,唯一的途径就是要为“世界元”这一理念提供哲学的论证,给出系统的、符合逻辑的理由。而本文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尝试。
一、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要为“世界元”这一理念提供哲学的论证,我们首先应该从更基础的概念“货币”开始分析,弄清楚“货币”是什么,以及构成“货币”的基础是什么。“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76)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国富论》中详细讨论了货币的起源。斯密认为,由于社会的分工人们为了获得生活的必需品,不得不进行货物交换,而货币正是人们进行交换的通用媒介。斯密论述道,“(货币)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物都能进行买卖,都能相互交换”。可见,货币就是人们进行货物交换的媒介,它可能是牛马、可能是盐、贝壳、烟草、干鱼丁、兽皮等等,当然人们最后还是选择了金属作为货物交换的媒介,这是因为金属不易磨损、可任意分割等等优越的特性。斯密虽然在《国富论》中给出了货币的定义,但是却没有说明货币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什么。所谓货币得以成立的基础指的是,在进行货物交换的过程中,人们凭着什么对某种“通用媒介”保持信心。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愿意将手中的货物换成货币,又为什么这一货币可以与任何货物相交换呢?每一个人都对这一“通用媒介”毫不怀疑,这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讨论了正义理论当中的“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只要有交换的地方就需要进行比较,而所谓交换正义就是“价值同等”的交换。货币是作为比较的中间物被发明的。亚里士多德论述道,“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可以由我们来改变或废除。”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指出了货币存在的基础,货币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为的创造,货币得以产生以及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人们所订立的法律。
如果我们还不满足于亚里士多德所给出的答案,继续追寻货币得以通行的基础,那就触及到法律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对于社会制度的根本性的问题,在人类思想的发展史上有着各种各样的答案。社会契约论者对这一问题也给出了系统的论证。17世纪中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完成了他的政治哲学巨著《利维坦》,也由此开创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此后,经过洛克、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契约论成为了为国家、政府、法律进行正当性证明(justification)的经典论证。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撰写《正义论》,对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抽象,并用其论证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使这一古老的理论重新焕发了青春,推动了政治哲学的复兴。
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方法论,它为社会制度之成立的论证提供了方法。下面我就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例,简要叙述社会契约论为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提供的论证。
霍布斯首先构建了一个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抢占任意一片土地、任意一件财物,甚至可以任意地侵犯他人的身体;人们天然地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利,这被称作是自然权利。与此同时,在理性的指引下,每个人都凭着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尽力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但是人们逐步发现,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权利,使得人们的安全和利益无时无刻处在被他人侵犯的危险之中。所以人们相互约定,各自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并将让渡出来的共同权力委托给一个人(受委托者也可能是政治精英的团体或者是所有人的代表),这一受委托者就是主权者,而在主权的基础上就形成了国家。
霍布斯与其他所有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强调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订约的成员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契约才能生效。关于缔结契约的方式,霍布斯论述到:“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在缔结契约时,“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既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基础是所有组成国家的成员的一致同意,也保证了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例如法律)的成立也来自于全体成员的同意。因为,法律之所以得以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这一“共同权力”就是主权,而主权是来自于全体成员所订立的契约。正像霍布斯所论述的,“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总之,从霍布斯所阐发的契约论思想中,我们可以寻出如下的逻辑:全体成员的同意是形成“共同权力”的基础,共同权力又为法律的订立和执行提供了保障。
现在让我们回到货币之基础的问题上来,如果我们赞同社会契约论所给出的主权成立的论证和亚里士多德对货币成立之基础的解释,那我们就得出如下的推论:货币的基础是人们所订立的法律,法律得以订立和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就是主权;所以在国家的范围内,任何一种货币成立的基础也应该是国家主权。这样的结论并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因为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通行货币无不是以该国的主权为基础的。这里涉及到一国之政治与经济间关系的问题:当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经济是一国之基础,政治制度是国家的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政治,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任何一国的经济运行都是以其强有力的政权为保障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稳定的政局,没有完整统一的主权,社会的经济活动将处于混乱和动荡之中,而货币也会出现大幅贬值、或废弃不用等等不稳定的情况。因此,政治权力永远是法律和经济制度强有力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动摇了,其法律的施行将变得越来越没有效力,与之相应,货币被人们承认和相信的程度也会降低。总之,在政治权力受到威胁和动摇的情况下,社会中人心惶惶,人们一心自保,货物的交易量缩减,人们对信用货币丧失信心,转向储存金银等金属。这也是和平时期黄金贬值,而战争期间黄金升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超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以上讨论了一国之货币和主权间的紧密联系,那回到“世界元”的问题上,我们有没有可能构建一种“超主权”的货币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推理,这样的设想似乎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任何一种货币都必须以主权这种国家范围内的“共同权力”为基础。然而现实中却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超主权”货币的身影。1865年,在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倡议下,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四国签订了实行统一货币的协议,成立了拉丁货币同盟。根据协议,该同盟成员国采用统一的面值和成色价值标准铸造货币,只是保留本国的货币徽记。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拉丁货币同盟于1928年解体。现行的欧洲货币联盟的欧元则直接继承了拉丁货币同盟的这一先例。那当今的“欧元”是否是一种“超主权”的货币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欧元的货币性质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1991年12月,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这次会议通过并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根据该条约,欧洲货币联盟于1999 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元随之成为欧洲的主要货币,也是欧洲货币联盟参与国共同的单一货币。由此,欧元成为了一种超国界的单一货币,这意味着在欧元区内,国别差异对货币政策与货币的使用都没有影响,参与国的货币按固定汇率被欧元所替代,市场内流通单一的联盟共同货币,也就是欧元。
在《马约》的各项条款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约》强调欧元是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的。按照国内学者张庆麟的看法,所谓以自己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指的是欧元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不是由其他的货币按一定的比例共同组成的篮子货币,也不是记账单位,而是能够在市场流通的、直接充当价值尺度和交易媒介的货币。我同意这一观点,但是我认为所谓“欧元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还有更深层次的含义。首先,我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欧元得以成立的“权力”从何而来?在《马约》所规定的货币政策中将欧元的发行权、管理权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权等等,赋予了欧洲中央银行。这些原本都是属于国家主权的各项权力。例如,马约第105条A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拥有授权在共同体内发行纸币的专权”,而“成员国可以发行铸币,但其发行量需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也就是说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发行货币和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是隶属于欧洲中央银行的。那么,欧洲中央银行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或者说支持统一的货币政策的“中央权力”从何而来呢?为了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欧洲联盟的性质。
关于欧洲联盟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联邦派”和“主权国家联合派”两种观点。支持“联邦派”的学者和政治家认为,欧盟虽然还不具备联邦国家的形式,但是已经具有了联邦的内涵,欧盟正在形成统一的中央权力和普遍有效的制度,朝着联邦国家的方向迈进。与此相对,持“主权国家联合”观点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则始终坚持具有主权特征的各项政策的决定权由各国政府掌控,他们主张将欧盟内部的统一政策限定在经济活动的领域内。上述争论由来已久,自欧盟成立的那一刻起就在影响着它的发展方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各项条约都把“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创建一个日益紧密的联盟”作为联合的目标,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欧盟的性质是“主权国家的联合”而不是联邦。基于欧洲联盟的性质我们可以推论,欧洲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和制定统一货币政策的权力是来自于各主权国家而不是来自于一个独立于欧洲货币联盟各成员国的中央权力。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马约》,欧洲货币联盟的各成员国各自让渡出了部分的货币主权,形成了一个建立在协约基础上的“共同权力”,而在这一“共同权力”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得以发行统一的货币并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由此看来,《马约》中所规定的“欧元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中的“自身的权力”就是在各成员国各自让渡出的一部分主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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