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专科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范文一:高职生创业法律教育论文
1.促进高职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的几点策略
培养创业人才必须以课程体系为核心,并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整个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致力于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深化,促进学生创业法律水平的提升。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科学的确立课程目标
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2.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的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教师,要不断提高高职生的创业法律认知水平与知识素养,从而引导其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法律意识的强化,做到依法创业、守法经营。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范文二: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教育论文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接触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期”
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生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而设置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具体制度构成。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是在80年代后才提出来的,尤其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法学界在研究设计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开始不断提到社会保障,并认为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可谓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客观需求,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为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80年代中期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进行,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题词。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层面面临的主要困境
要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看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众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府国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们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证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可谓无法可依。
(二)社会保障责任模糊不清
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处于一种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是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中定位不清,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责任的准确评估与规划,进而影响到政府之外的主体发挥作用。二是在社会保障责任中,社会保障主体责任不清,无法准确界定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层次低且缺乏法律权威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出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泛绿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农村居民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缺失
宪法规定:获得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历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地区或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社会保障的“缺位状态”或“真空状态”,许多农村居民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甚至一些贫困地区的“五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出现了困难。其根源在于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至于初级阶段基本国庆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社会保障有法必依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键。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行之有效地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较多。一些单位至今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职工个人也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而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解决。所以,有法必依不仅要求单位和职工要按法律规定去做,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其次,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使社会保障有法必依,就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尤其是对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扩大覆盖面并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我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济、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鉴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城市存在的差距,鉴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十分落后的现状,如果盲目追求城市和乡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一体化,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应从实际出发,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时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单列出来,以便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短,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之计,应大力加强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济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待客观条件成熟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体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扩大就业,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今后若干年内,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据估计,现在我国每年最多创造的就业机会是900多万个,但竞岗的人数是2000多万。到2003年6月底买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失业率可能超过10%。今后10年,还将有1.5-2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向非农行业和城镇转移。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交点,随着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高峰的到来,该问题将进一步突出。目前,各地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事业保险并轨的改革,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辽宁等省市已全部关闭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的根本,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决定》的要求,在产业的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此外,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之外,还应发挥事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规范的职业介绍所和就业培训中心,帮助失业人员掌握所需的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结论
五、结语
总之,在法律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上的空白进行完善和改进。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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