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隔断房出租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1:44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禁止将房屋打成隔断“化整为零”出租,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也规定了人均租住面积,租住成套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比修改前提高了1.5平方米;租住平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针对“群租房”私自打隔断、拆改建筑结构等问题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用于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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