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接待礼仪
在行政公务接待的时候可不是跟我们日常的接待是不一样的,那么你们知道行政公务接待的礼仪是怎样的吗?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行政公务接待礼仪,希望对你有帮助。
行政公务接待礼仪
语气平和,礼貌问候;认真倾听,真诚交流;
明晰内容,准确记录;灵活应答,干脆利落
行政公务接待礼仪:往来礼仪
(一)称呼礼仪
1.姓名有别
记住对方:是否重视的表现。
不出差错:不读错姓名,不写错姓名,不张冠李戴。
不宜滥用:不戏言接待对象的名字;不要借用接待对象的姓名。
2.称呼有别
称呼正规:称呼行政职务最正规
称呼技术职称:称呼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以示敬意。
称呼学术学位:增加被称呼者的权威
称呼职业名称:不清楚以上信息时,如称呼“老师”、“大夫”等。
3.防止犯忌
错误的称呼:庸俗的称呼(黑社会);绰号性称呼;地域性称呼(小鬼、师傅);简化性称呼(“王处长”简化成“王处”);距离不当的称呼(过分套近乎);无称呼。
(二)介绍礼仪
1.介绍自己
介绍内容通常包括本人所在的单位、供职部门、现任职务、完整的姓名等四要素。
介绍自己时应当注意四个要点,即先递名片、时间简短(不超过一分钟)、内容真实、形式正规。
2.介绍他人
介绍他人有两个要点应当重视。
一是确定介绍人。介绍他人时,介绍人的身份很讲究。在一般性的接待活动中,介绍人应由东道主一方的礼宾人员、公关人员、文秘人员以及其他专门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担任。而在重要的接待活动中,介绍人则往往由主方或宾主双方在场人员之中的身份最高者担任。而在普通的社交场合,由与彼此互不相识的宾主双方都熟悉的某位人士担任介绍人,也是可行的。
二是介绍的顺序。“先主后宾”,先介绍主人,后介绍客人;“尊者居后”,先介绍职务低的,后介绍职务高的,先介绍晚辈,后介绍长辈,先介绍男士,后介绍女士。
介绍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
(三)握手礼仪
遵循“尊者决定”原则。握手先后顺序是上级在先、主人在先、长者在先、女性在先、已婚者在先。握手时间一般在2、3秒或4、5秒之间为宜。握手力度不宜过猛或毫无力度。要注视对方并面带微笑。
握手禁忌:不要拒绝与人握手;不要左手与他人握手;不要戴手套或一手拿东西、一手插在衣袋里;不要戴墨镜握手;握手时不要面无表情;不要握着对方的手指尖;不洁之手。
行政公务接待礼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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