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芜湖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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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际情况,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做了相应调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芜湖医保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芜湖医保政策如下
【政策】芜湖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啦
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非从业居民低档次缴费标准(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均调整为150元/人/年,其他类别人员缴费标准不变。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学生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50%补助。其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统一按高档次缴费标准(个人缴费260元/人/年)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缴费时间从今年8月份开始。
【政策调整】芜湖市城镇大病医保范围微调
一、城镇医疗保险转外先支付、急诊先支付、意外伤害先支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由个人负担。
二、对需根据基因检测结果使用的靶向药物,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时,患者须提供相关基因检测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超出控制比例时,由各区经办机构从结算资金中按资金类别所占比例予以扣回。个人负担控制比例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重,具体比例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水平设置。
四、门诊慢性病全自费医疗费用纳入开具处方的定点医(药)师所属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控制比例一并计算。
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按照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皖人社发〔2016〕1号)及上述条款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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