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医疗保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6-23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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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那么,辞职后的医疗保险怎么办呢?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辞职后医疗保险的解决办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辞职后医疗保险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1、辞职后马上有新单位接收,可将医保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这个由新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帮忙处理。

2、辞职后没有新单位工作,可先将档案存放在劳动局或者社会保险所等能够托管档案的地方,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托管档案。这个情况下,医疗保险要个人缴,一年交一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自谋职业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就可以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一旦重新就业改为用人单位参保。若没有及时办理自谋续保手续,而待到新单位后才补缴,

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续保时补足。中断期间需补缴的费用由单位代缴,职工只需把应补交款交给单位。

怎么办理个人缴纳: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即可。

延伸补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必须连续缴费,如有中断怎么办?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不管是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都应当连续缴费,中断将会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即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辞职后医疗保险怎么办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如果职工辞职后能及时找到新单位,可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如果不能及时找到新工作,可由职工个人及时缴纳。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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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一、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参加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主为12个百分点,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享受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缴费不变2%,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72元/人·年(单位和个人各36元)。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人员缴费工资收入高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80%,以社会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享受待遇: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实际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统筹基金划入标准:35岁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0、8%划入,36-45岁按1、2%划入,45岁以上按2、1%划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划入。2、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6000元,报销75%;6000——12000元,报销85%;12000元以上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超额的部分实行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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