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2 18:20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

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支持“十三五”节能减排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为此,《方案》提出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与排污费相同,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更加强调了减排降税的力度,多排多征,少排少征,对激励企业布局环保设施有着重要作用。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外,《方案》还明确了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

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收费政策。主要是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

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

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

找准财税优惠政策着力点

14日下午,重庆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委员建言“创新发展”专题记者会举行。市政协常委、市地税局副局长董青在发言中表示,我市可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董青表示,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需求和供给“双轮驱动战略”,培育更多新兴支柱产业,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在此背景下,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既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有效降低成本,又能以新供给创造,引领新需求。

为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落地生根,中央和地方连续出台多项创新扶持优惠政策。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之一,应积极对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瓶颈问题,找准财税优惠政策着力点,有效促进企业创新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我市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如何?据董青介绍,2014年全市共有64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20328.73万元;2015年共有114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19197.96万元;2016

前三季度,全市共有46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10963.95万元,全年有逾百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收超过2亿元。

通过税收政策的执行,有力降低了企业税负,提升了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重庆企业科技创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存在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地方。

例如,现行所得税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主要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及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优惠方式显得较为单一。

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领域窄、标准高、争议大的问题。2015年度,全市仅有260户企业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额的94.7%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需要事前取得科委、经信委、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完成“身份”认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模式,对较高收入的科研人员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科研人员对企业以及国家科技创新的贡献,也未考虑家庭、企业等培养科研人员的成本支出。部分企业为留住科技人才,为科研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既增加了企业整体税负,又削弱了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在其他税种方面,在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上,其他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惠政策过少或基本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困难企业有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但对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却没有减免税优惠政策。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从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目标来讲,应是多层次、多方位进行税收激励,才能起到较好效果。因此,其他税种过少的优惠政策也影响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效应的发挥。

对于财政政策方面,董青表示,科研创新是复杂的智力创造活动。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主要是人力和智力的投入,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现行制度不科学且不符合实际,如对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劳务费的比例限制,导致科研经费存在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科研创新活动的开展。

在国家和市级层面优化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设计

14日下午,重庆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委员建言“创新发展”专题记者会举行。市政协常委、市地税局副局长董青在发言中表示,建议在国家层面、市级层面,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优化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设计。

董青提出,在国家层面,通过重庆市人大积极呼吁争取国家立法。

首先,完善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可设立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负面清单制度,实现清单外科技创新领域税收优惠全覆盖,覆盖负面清单外的所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创新活动。建议对企业新产品上市销售初期1-2年涉及的广告宣传费,可考虑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引导和支持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其次,完善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介绍,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税率应进一步降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在西部大开发15%的适用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率征收。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从25%的税率减到15%的税率减征幅度为40%,因此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西部大开发适用税率15%的基础上再减征40%,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9%的税率征收。建议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省部级以上认证或发明专利的新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然后,制定激励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倾斜吸引高端人才。对《中国科学技术报告电子档2013》和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等计划涉及的30.03万人高端人才,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注重培训创新人才。可提高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中科技创新人力报酬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按实发报酬的200%税前扣除,以鼓励企业向科技创新人才支付更多的研发报酬。股权激励厚待人才。对非股权激励的科技人员,可考虑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以降低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市级层面,董青建议,用足用好现有财税政策,在市政府减免税权限内,对从事科技创新企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办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鼓励新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

财政、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可进一步加大现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执行力度,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切实为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建议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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