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开除党籍有开除党籍决定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仅供参考!
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给予周东欣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东欣,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山市贺村镇机电园区实业路17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山寺垄20号),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2014)衢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周东欣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东欣,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东欣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6月3日
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凤明, 男,汉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03年11月入党。1978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务农;1988年7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办轴承厂;2004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14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明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5613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近南奉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凤明身为共产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乡党委、市纪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兴化市周奋乡委员会
20xx年11月 29日
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给予张四妹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四妹,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纳。农民。
2010年10月份,时任下洋山村出纳的张四妹因被手机中奖诈骗,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将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币村集体资金汇给一诈骗犯林小雄;后又在10月12日,私自从村集体账户中以造桥为由提取人民币100000元,分笔汇给诈骗犯林小雄和戴广进。案发后,张本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2010年10月15日、16日,将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130000元人民币交还村集体。
张四妹身为党员却挪用村集体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九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研究,并报区纪委常委会于2011年9月23日讨论批准,决定给与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区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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