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引进高校的教职工住房推行共有产权!

发布时间:2017-03-31 22:25

日前,珠海市住规建局印发了《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表示高校可将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学校和教职工可按比例共有产权,并办理产权证书。

那么,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

根据《指引》表示,珠海市引进高校在2006年9月28日后开工建设的,或2006年9月28日前已经建成、在建但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高校可以择办理学校集体大产权证作为公租房出租给教职工;或是试点推行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引进高校将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学校和购房教职工按比例共有产权。

政策适用对象为市引进高校正式聘用、且其家庭在本市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在职教职员工,其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应优先保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市引进高校的共有产权住房即使被登记到教职工名下,也不能上市流转,只能内部流转,而且该住房在初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时都应在产权证书上明确载明“行政划拨土地、市引进高校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市引进高校的共有产权住房具体该如何流转?

根据规定,如果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转让住房的,只能由本校回购后再销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也可由原业主直接转让给经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

若购房教职工去世,其拥有的份额可以继承,如果发生继承时有关继承人不符合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由市引进高校进行回购或经市引进高校同意后于合理期限内直接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教职工,回购的具体事宜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此外,购房教职工严禁将共有产权住房对外出租,一经发现,该职工所在市引进高校应将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教职工。

珠海市引进高校的教职工住房推行共有产权!

100平米以上住房只能向高层次人才教职工销售

根据《指引》规定,市引进高校应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情况制定住房的建设及分配销售方案。

市引进高校新建设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大面积的住房只能销售给学校引进的、经评审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可以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大户型住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米。

高校可将学校份额转让或奖励给教职工

《指引》中规定,市引进高校应综合教职工住房的建设成本、同地段的商品价格以及教职工的购买能力、今后回购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共有产权房中高校与教职工份额比例。

高校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学校拥有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逐步转让或奖励给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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