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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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职称论文篇一
论教师教学权的修养
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日益重视教师“如何教”的问题,这就有必要明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本文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学生等方面对教师教学权的修养问题作些探讨。
关键词:教师;教学权;修养
2006年10月中旬,江苏某高校一位教师,在一次“人体艺术与人性意识教育”现场教学研讨会上,当众脱光衣服,赤裸着身体向几十名学生及老师阐述自己对人体艺术和人性变化的理解。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挑战式的举动引发了极大争议,同时这也使教育学界又一次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权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教师教学权的修养问题作些探讨。
一、什么是教师教学权
教学是以课程教材为中介通过师生对话进行的双向交流和沟通活动。师生在教学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发挥不同的作用,使教学呈现出不同的形式。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教师角色的转变,保障教师的教学权利已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新使命。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或资格。教师的权利是教师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表现为教师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实现。教师的权利是教师的公民权在教师职业群体中的特殊表现,它以教师普通公民权为基础,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相结合而形成,因此它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它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
而教师教学权只是教师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即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与一般的基本权利的性质不完全相同,它是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而非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而在我国《教师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它具体包括:①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速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二、教师教学权的修养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了,《教师法》对教师教学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从教师伦理学的视域来看,一定的教师教学权总是与相应的修养联系在一起的,两者之间不可分割,可以说,没有无修养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修养义务,换句话说,教师教学权的行使需与其所承担的修养义务相适应,倘若教师教学权的行使不是为了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而对学生身心发展造成损害和伤害,那么,教师教学权就要受到限定和约束,因而,教师教学权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修养性,具体体现在:
1.在教学内容上,教师教学权的修养:不可以随意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讲授,更不可以随意发表与课程内容相悖的言论
(1)不可以随意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不受教材限制,大力开展课程资源,以不同的内容、方式和形式充分体现课程性质和课程价值,给课程内容的实施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固然是好事。但教师的教学自由权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意解读课程内容。在有些新的教学内容中,有的只是为开发而开发,一些低级幼稚的内容也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课堂,曲解了教学内容开发的本意,降低了教学的品位,因此,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教师如何选择教学内容的问题。课本和教学大纲是教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依次展开着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课程指导意见指导教学大纲的形成,教学大纲具体体现着特定层次、专业、班类的教学要求;教材根据大纲的要求选定,但教材往往不能与大纲要求完全吻合。确定一门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过粗,教材不能体现具体要求,因此,确立教学内容的范围只能以大纲为基准,按大纲的要求处理教材、明确教学内容的范围,是确立教学内容的基本前提。其主要意义在于:其一,可使讲授内容体现教学目的,反映不同层次的教学规格对课程的具体要求,有利于课程与课程体系的协调。其二,根据大纲要求处理教材,可明确教材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使教材服务于教学目标的价值性更明确,教师讲授教材时,对象感更明确,扩张教材内容的目的性更强。其三,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课堂讲授可供选择的内容。教师遵循这一基本要求,可在根本上规范自己的讲授活动,并可有效地讲授内容的随意性。这应是教师教学权在教学内容上应遵守的基本修养之所在。
(2)不可以随意发表与课程内容相悖的言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表的言论要服务于一定的教育使命。前苏联霍母林斯基认为,教师的言语是“一种什么也代替不了的影响学生心灵的工具”。因为教学过程是信息传递的过程,而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教师的言论,教师言论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教师教学作用的发挥和学生思维能否健康的发展,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用醇美的言语去触动学生心灵,陶冶学生情操,为学生营造纯洁、文明、健康的心灵世界。如果教师不注重课程言论修养,不是用正确的课程言论去引导学生,而是用讽刺、挖苦、嘲弄的言论对待学生,就会刺伤学生自尊心,会在学生的心里播下自卑的种子,给学生造成相当严重的心理负担。特别是个别教师不负责任地发表违反法律、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贬损祖国的言论和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言论,误导学生,就会影响学生正确人生观、人生价值观的形成,这也是教师教学权修养不高的体现。
2.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教学权的修养:不可以采用存在歧义的教学方法
方法是达到目的所运用的一种手段,良好的教学方法使教与学双方的活动在一种轻松愉快、和谐的氛围中进行,并且使教学更生动、形象、直观,给学生的学习增添无穷的趣味,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学习,开启学生的创造性,因而我国《教师法》赋予了教师有权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自主确定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但在教学方法的选择权上,教师也应具有一定的修养。
关于教学方法选择的依据,在我国一些教育论著中都有所体现,涉及的主要方面有:①符合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②符合教学规律和原则的要求;③与教学内容相适应;④与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知识基础相适应;⑤为教学条件所允许等。因此,正确的教学方法采用的相关因素主要取决于学生的年龄和成熟度、有效的教学目标、呈现方式和背景之间的关系,课堂教学是师生面对面交流,一定注意其思想交流的传神性和内容取舍的针对性,在教学实践中,如果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得不到专业的广泛认可,该教学
方法就可以被认为是不当的教学方法。例如,文章开始提到的某老师的惊人之举,之所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引起全国的关注,关键在于教学方法的不当,没有注意到教师在采用教学方法上的修养。正如该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告诉记者的,“学校从不主张教师采用这种比较过激的教学方式来教育学生”,“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一向尊重教师的教学自由,尤其是艺术类学科的教学。学校是不干涉教师探索性的教学方式的。但是,同样是出于教学效果的考虑,学校在尊重学术的前提下不得不重新认真审视该老师令人咋舌的裸教方式,以防止出现不良的后果”。
3.在评价学生上,教师教学权的修养:不可以对学生妄加评价
在多数情况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评价学生被认为是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职责范围,《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能否恰当地行使教学评价权,使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的评价,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但有些教师在行使自己教育评价权时有失公允,在学生评价上缺乏修养,主要表现在:①操行评价:在表扬学生时,一些教师常常只看到优秀生的优点,对优秀生大加称赞,却看不到后进生的“亮点”,对后进生只是轻描淡写,甚至不予理睬。在批评学生时,“差生”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大些,而“优生”往往能轻易得到谅解。在处理学生间的摩擦与矛盾时,不能平等地对待学生,而是搞亲疏远近有别,“爱有差等”等等。②学业评价:一些教师在学生考试时营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或是在阅卷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抬高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评价,或是为某些学生升学、评奖之需,私自涂改、伪造学生学业档案等,扭曲学生的真实学业成绩。③总体评价:一些教师无事实根据、轻率地对学生下“智力有问题”、“朽木不可雕”之类的负面评价,随意把“学业失败者”、“天资愚笨”、“性情懒惰”乃至“品质低劣”等标签贴在某个学生身上,从而造成学生自我意象的扭曲。
教师是“学生心目中的偶像”,学生的向师性与附属心理的存在决定了学生很在意教师对自己的评价的。有时教师哪怕只是给予学生一句简单的话语,一个眼神,一丝微笑,也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影响,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教师能否恰当行使教学评价权,使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公平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三、增强教师教学权修养的策略
(1)确立起“以生为本”的教育价值取向。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要在教育中始终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并将其切实落实在教育实践的每个环节之中。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始终以一种与学生在人格与尊严上的绝对平等的心态,以一种民主的意识和博爱的情怀对待每个学生。
(2)科学合理地评价教师。传统的教师评价认为学生升学率高,考试成绩好就是好教师。这不仅助长了教师的一些短视行为,给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埋下隐患,而且直接诱发着教师教育权行使不公的问题。因此,解决教师教育权行使的修养问题也需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应充分考量教师教学的创造性、个体性以及教学质量评价滞后性等特点,从制度上规避教师教学权修养不当的问题。
(3)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教师享有权利的边界仍显模糊,这有待于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不断完善,使其尽量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造成认识与执法上的混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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