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法律

发布时间:2016-12-20 22:18

法律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传统灌输型的教学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法律,供大家参考。

毕业论文法律范文一:探讨我国消费主义发展

消费主义不直接表现为对现存经济、政治合理性的辩护,但仍以一种隐蔽的、非政治化的方式,以普遍的伦理、风俗文化的形式将个人发展、即时满足、追逐变化、喜好创新等特定的价值观念合理化为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消费主义不仅为资本家带来了巨额利润,从一定程度上也拉动了经济增长,并以其生动鲜活的特征吸引着不发达国家的人们,形成了一场文化软实力上的“颜色革命”。

消费主义与生俱来具有强烈的诱导性,因为人们永远不可能抗拒让生活更加舒适美好的愿景。消费主义迅速扩散,从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扩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甚至不发达国家扩散。

在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大潮中,消费主义思潮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中国人,一改往昔的勤俭节约,踏入了消费主义的大潮,加入了世界奢侈品的固定消费群体。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球次贷危机中,全球消费紧缩,但仍然有中国富豪在巴黎机场免税店豪置四万多欧元的酒品的新闻爆出。当然这并不表示中国人已经全面的消费崇拜,中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必须冷静客观地厘清分析中国的消费文化——当西方开始反思现代性的时候,中国还是一个现代性不足的社会;当西方进入后工业化时,中国还没有完全实现工业化。中国传统文化教导我们的勤俭节约的文化积淀以及“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思维模式,导致从1996年开始的央行连续八次降息,都没能从百姓的口袋中“拿出”钱来,有效的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大多数的中国居民消费还是理性的,居民储蓄一直是增长势头,虽然在改革的“阵痛”和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以住房、医疗为两大重点的消费支出有所增长,但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还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现在各地方政府发放的“消费券”虽然还处于各方专家的讨论期,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手段。30年改革开放,中国人的消费观也的确有了较大的变化,视野的扩大、心理的成熟、贫富差距的扩大,奢侈消费、炫耀消费呈现增长的趋势,甚至出现了黄金宴、牛奶浴等一些畸形的消费,中国消费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欲望被无限的激发,人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发展,追逐“利润第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被破坏污染掠夺殆尽。人的无限欲求和资源的有限承载力之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正以前所未有的紧张态势摆在我们面前。同时,消费主义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过度消费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当代人把资源过度消费掉了,使后代人的资源紧张,这是一种代际的不公平;同时,贫富分化加剧,发达国家消费掉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这是一种代内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对世界和平提出了重大的挑战。消费主义思潮对人本身也是一种误导和摧残,它导致了价值观危机,制约了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成为了一种单向度的人。消费社会中的人非常不自由,作为消费者,面对着市场产品的诱惑,总是矛盾重重,无限放大的自由选择越来越成为一种心理负担。

人类的消费正在威胁着自身的生存,消费主义鼓吹的非可持续的消费方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严重的后果。因此,人类转变消费观念,改变奢侈浪费的消费方式,过一种更加简单纯朴舒适的生活变得尤为必要。因此,“可持续消费”的提出就成为了理所当然的历史潮流。

毕业论文法律范文二:探讨青少年犯罪动机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种现象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基于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研究为目的,运用文献研究和和现存统计资料等的研究方法,试图针对青少年犯罪动机提出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犯罪动机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3]

1.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

第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过程。任何故意犯罪,都是一定的犯罪心理(其核心是犯罪动机)所支配。而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与外在不良因素的矛盾、斗争和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过程是由许多小的矛盾运动的累积而产生的一些小的品德和个性方面的质变,即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如下图表示:[4]

第二, 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2.犯罪动机与犯罪人的需要结构

需要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与动物都有需要,因为有机体都需要生存与发展,但作为人的需要则表现出特有的目的性与多样性。西方心理学家对“需要”作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H.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他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要位于需要层次的最低层,主要指是人对食物、水分、空气等的需要。生理需要之上是安全需要,它是人对安全、稳定、保障的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表现为人渴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希望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经常得到互助与友爱。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受人尊重,满足自尊能增强自信,受人尊重表现为对名誉与声望的渴望与维护。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人追求自我完善化的倾向。[5]

结合青少年犯罪动机中的需要结构,犯罪动机包括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个方面引起的犯罪动机。生理性需要,一方面是为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阶段,第二性征出现,存在一个性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即犯罪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与本能冲动的斗争。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那些意志力薄弱、品格低下者,往往经不住来自外界或自己内部的刺激,不能抑制自己的邪恶冲动而形成犯罪动机。社会性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一是爱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爱是一种深沉而强烈的特殊的感情,一旦处理不当,它就能起消极作用。二是友谊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友谊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需要,处理不当会引起心理上的过激行为,而出现杀人、抢劫等活动。

二、青少年犯罪动机的有效预防策略

1.加强生理、心理预防,建立生理、心理咨询机构

通过相关生理、心理咨询机构的建立,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咨询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诱导工作,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使他们内心中偏离道德、法律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以抑制其不合理的需要和犯罪动机。

2.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实现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的统一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只有把社会需要转化成个人需要时,才能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如果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常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的行为有可能违反社会规范的要求而同社会发生冲突。我们应尽力使青少年群体的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能够实现统一和协调。

3.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的性质相当于程序法,规定公、检、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为了建立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少年科或少年处,在各级法院设少年法庭,使少年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均有相应的少年司法组织负责处理,并且有可循的法律依据。[7]

4.突出学校育人的作用,树立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要在学校中加大力度进行德育的教育;三要加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在成长过程中的叛逆心理,针对学生的个性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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