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奥林匹克的知识

发布时间:2016-11-12 05:57

每年的6月23日是奥林匹克日。奥林匹克日于1948年设立,旨在纪念1894年6月23日在巴黎索邦诞生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日的宗旨是鼓励世界上所有的人,不分性别、年龄或体育技能的高低,都能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

国际奥委会制度

国际奥委会为委员制。1894年国际奥委会刚成立时,委员大都由顾拜旦指定,以后,国际奥委会自行选它认为合格的人士为委员。但有段时间,国际奥委

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会挑选委员,只要它认为某人是该国该地区体育界名流,不管这个国家或地区与国际奥委会有无关系,是否国际奥委会会员国,均可入选。现在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当选委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隶属的国家或地区公民,并居住在该国或该地区。

国际奥委会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在组织机构上分为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执行委会员和主席。

⑴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定期参加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宪章,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执行委员和主席,决定奥运会主办城市和其它重大问题。她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因此她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执行委员会处理一切日常事务,以保证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划得以严格实施。执委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执委6人组成,由全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在执委会中,主席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4年,副主席和执委任期4年。

⑶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奥林匹克周期第二年举行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8年,可延任4年,他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

国际奥委会的正式语言是法语和英语,因此,要求当选委员必须会讲法语或英语。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能有一名委员。但是国际奥委会认为那些积极开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可拥有两名委员。不是每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都有国际奥委会委员。

目前国际奥委会有167个会员,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国家或地区为数不多。1894年国际奥委会刚成立时,委员为14人,至1986年止为91人,分布于 73个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的代表,而不是各国或地区派往国际奥委会的代表。所在国家或地区无权撤换这些委员和干预委员的选举工作。过去委员的任期是终身的,从1965年起,当选委员年满72岁时,必须呈请退休。国际奥委会委员很长时间是清一色男性,至1981年才增选了第一批女委员。

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格言

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格言"更快、更高、更强"(Citius,Altius,Fortius),是顾拜旦一位密友迪东(Henri martin Didon)于1895年提出的。他将这句话刻在他所办学校的门楣上。顾拜旦对此颇为赞赏。经他提议,1913年获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将它定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体育就是和平"、"重要的是参加,不是胜利"作为格言的。

会旗

国际奥委会有自己的会旗。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旗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国际奥委会会旗系1913年根据顾拜旦的构思而设计制作的。

1914年为庆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时,比利时国家奥委会绣了同样一面锦旗在当届奥运会上使用。运动会后,比利时将它赠给了国际奥委会并成为国际奥委会正式会旗。历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都有会旗交接仪式。由上届奥运会主办城市的代表将旗交给国际奥委会主席,主席再将旗递交当届主办城市的市长。然后将旗帜保存在市府大楼四年再送交下届主办城市。当届奥运会升在运动会主会场上空的旗帜是一面代用品。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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