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09 16:05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车辆保险理赔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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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案例篇1:

2004 年3月27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将车牌号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 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 2005年3月27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4年5月13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 88500.00 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

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部分免责条款 ) 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理赔金额是 21697.65 元。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篇2:

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篇3:

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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