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未提及限贷、限购!

发布时间:2017-05-08 10:47

2016年10月6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惠州市楼市调控措施正式出台。

《通知》主要强调了要强化预售制度的落实以及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并首次提出要规范中介市场,并未提及限贷、限购等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楼栋、特定项目,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预售商品房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惠市房〔2015〕67号)的规定,在销售现场制作“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做好有关预售项目信息的公示工作。

销售人员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之前,应向购房者讲解《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相关内容,并由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上签字确认。

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销售的,依据市房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惠市房〔2016〕38号)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期间将暂停该项目对外网签买卖合同等业务。

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惠州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未提及限贷、限购!

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将不予办理申报监制,并停止其销售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告诫和约谈。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力度

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购房者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按照规定,将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该项目在预售系统上的网签买卖合同业务。

商品房在预售阶段,且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9号)的规定,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查验。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并且,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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