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政部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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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每一条政策都时时刻刻的影响我们的生活,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2016年财政部最新政策资料,欢迎阅读!!!
2016年财政部最新政策一:
2016年营改增最新消息:财政部: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为了打赢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攻坚战,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保障财税平稳运行和各级政府更好履职,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各地要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意义。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增多,但基础并不稳固。只有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广大企业积极性,才能有效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的供给侧改革目标。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从发展全局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要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是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2016年财政部最新政策二:
营改增最新政策:财政部解读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中回答了营改增后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主持人:
有小微企业希望能够简化纳税机制,网民Dxjings说,自己的小微企业不具备像样的财务管理经验,“全部委托给会计所代理”,每年一般得花6000元以上的费用。在实现营改增后,担心“多数进项无法抵扣税费”,“缴纳大量不合理税费”。这种担心为何还在不少网民中存在?
楼继伟:
原来它(企业)不重视,因为他也没有抵扣的,原来增值税、营业税没有抵扣概念,他要找到这些抵扣项,财务会计制度可能需要调整,然后营业税下的行业要规范。
甲供材这样的一类的,现在实行的平移的简易征税的方法,时间逐步来说呢,逐渐也要规范。砖瓦砂石这样的提供者有很多是这个行业金融度是非常差的。
现在可能有一些税务局做代票发票的一些做法,我们长期看呢,这个行业自然就在增值税环境之下,就要整合了。税务部门在操作的时候,准确地理解政策,你要指导这些企业,甚至有的是帮助这些企业,做一些适应性的工作。比如他拿不到抵扣的发票,税务局就是要派出人员帮助人家,开这些发票。
总之我们能够做到所有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是我是保证不了所有的企业,因为谁也做不到,企业千差万别。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要确保所有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个我们力争做到。
2016年财政部最新政策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带来了怎样的税负变化?又会对当前经济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不再缴税
根据《通知》,今年9月1日后发生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解决了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此外,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技术入股,《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此次相关所得税政策做出的调整,充分考虑了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政策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这些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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