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劳动合同中暗藏的五大玄机

发布时间:2017-03-13 17:55

对一些初入社会的懵懂大学生来说,很多求职和入职的“陷阱”是他们所未知的。近期,我们对常见的求职陷阱进行了调查,其中职场新人中招率最高的是免费劳力,达45%。

维权1:求职

识破五大常见求职陷阱

陷阱一

求职,先缴纳各种费用

职场新人中招率:30%

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轻松、体面的工作,求职学生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学生付钱以后,招聘单位要学生听候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其次,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通过招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有些公司会佯装正规,让大学生通过层层筛选,最终获得面试机会,面试通过后,就要求先交服装费等,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公司会签署一系列协议等,将最终不退费的要求“转嫁”给求职者。

陷阱二

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

职场新人中招率:25%

求职者在不具备中介服务资格的小网站上投递简历,隐私无法受到保护;或者在大型网站上求职,但是对个人信息的浏览权限没有设限制,导致自己的详细联系电话和地址毫无保留的泄露在互联网上,结果被别有用心的不法者盯上,利用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陷阱三

企业骗取免费劳力

职场新人中招率:45%

最让人难以防备的职场骗局,是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后便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却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类骗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面对这样的招聘,求职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同时也要考察一下该单位现在用人的情况,如果人来人往,怨声载道,还是吸取前车之鉴,另寻明主的好。

另外一种手段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才半年合同,试用期却有3个月。试用期本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但是一些单位为了减低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得没完没了。其实关于试用期,下文将会详解。

陷阱四

实际报酬与招聘信息不符

职场新人中招率:35%

目前,不少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变相抬高招聘信息中月薪的情况不在少数,其中的水分需求职者仔细甄别。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薪资不仅不能让求职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反会让求职者失去了很多应得权益。专家指出,不少企业在招聘中虚标薪资待遇,将公积金、社保金等国家明文规定应按规定基数由企业缴纳的费用也一同计算在月薪中,作为薪资发布;录用后,企业又不按国家规定的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相关费用,而是自定某个数额作为某项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工资卡中。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求职者本身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统筹这一公共利益。

陷阱五

美化职位信息,实际职位与招聘信息不符

职场新人中招率:20%

现今,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不过,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从事这份工作,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揭秘劳动合同中暗藏的五大玄机

从职场上来看,很多劳动争议事件是因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引起注意而引发的,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本期将引领读者将劳动合同中的五大需特别注意的要件“一网打尽”。

玄机一:试用期

看试用期是否合法是第一步

屈晓蓉表示,就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来说,法律从约定期限、约定方式以及试用期工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见右表)

玄机二: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五项条款需谨慎对照

屈晓蓉介绍说,以下六项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一一对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知晓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便于争议发生时锁定诉争对象。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同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的把握,以便采取应对及防护措施,同时确保知情权受保护。

玄机三: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不能随意设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非具备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无效。之所以用“可能”,是因为,同样一项与法相悖的条款,因为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对劳动者有利,扩充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用人单位却可产生效力。屈晓蓉解释说,如果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决定不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元”为例,如此与法相悖的约定,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劳动者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不续订意向,最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意向,最终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却须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玄机四:服务期条款

单位无权随意约定服务期限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常会与员工约定这样的条款:“A公司与员工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甲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A公司违约金××元。”由于很多劳动者不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受其牵制不少,从而影响了自己寻求更大发展空间机会的可能。

屈晓蓉分析,事实上,上面所描述的条款从本质上看是一条服务期条款,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为其服务满一定年限。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并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其必须基于一项前提,即用人单位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换句话说,服务期条款其实是一条对等条款,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先期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先行履行了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已单方付出的对价,劳动者以服务满一定年限作为回报。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要求付出的情况下,仅通过协议将劳动者的服务期确定下来,也仅是“一厢情愿”。

玄机五:企业规章制度

看清企业规章制度,以防被动“违纪”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维权2:进入公司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项目内容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约定方式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②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③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罚则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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