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回购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租赁方式,它在促进一国产业结构升级、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等诸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回购的增值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回购的增值税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购的特点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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