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校财务风险的制度成因及控制对策

发布时间:2016-11-11 19:41

【摘要】 我国公办高校面临着债务风险、投资风险及财务管理风险,如何控制与防范财务风险是当前公办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行大学制度不完善是公办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根源,有效控制公办高校财务风险,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高校责任;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落实经济责任,硬化预算约束;严格内控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 高校;财务风险;制度成因;控制对策

一、引言

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使我国高等教育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高校运用财政、金融、信贷、社会捐赠等手段,多渠道筹措建设发展资金,资金总量比扩招前成倍增长。但是,公办高校在大建设、大发展中,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导致债务风险产生。同时,公办高校的投资风险及财务管理风险也不容忽视。如何控制与防范财务风险是当前公办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行大学制度不完善是公办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根源,因此,有效控制公办高校财务风险,需从改革现行大学制度着手。

二、公办高校财务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债务风险

为适应扩招的需要,多所高校大规模兴建校舍,建设经费需求急剧增长。在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和政府拨款不足的背景下,高校大规模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由于政府监管缺位及还贷责任模糊,多所高校盲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大大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高校的经费收入仅能基本维持日常运转,凭借高校自身的力量无法偿还巨额贷款与利息。面对到期的贷款,高校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借新贷,还旧贷”,缺乏还贷责任意识。以贷还贷的做法只能暂时避免高校资金链断裂,一旦银行拒绝继续发放贷款,高校将陷入财务危机,走上“盲目贷款—财务危机—不良贷款—财政负担”的国企老路。

(二)投资风险

高校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校办产业风险及其他投资风险。校办企业与社会服务、社会捐资收入等一度被视为最有潜能的高校收入渠道,但长期以来,高校校办企业存在产权不明确、事企不分、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差等一系列问题,高校对校办企业的投资长期无法得到回报。由于公办高校校办产业的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导致校办产业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务风险实际上由高校承担,一旦校办企业发生亏损或破产,高校的财务必将受到牵连,形成高校的财务风险。此外,一些高校为了通过政府的教育教学评估、为了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投资硬件设施,如实验室、教学设备、校舍等,而对投资项目缺乏科学、合理论证,不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样容易造成资产重复购置或闲置,导致极大的资金浪费。此外,高校这些投资项目主要依靠于银行贷款,而这些投资项目并未发挥应有效益,使高校形成新的不良负债,加重债务负担,引发投资风险。

(三)财务管理风险

高校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的违规、缺位或疏漏,造成学校出现投资失误、管理失控、公款私分、挪用贪污等可能情况或实际损失而形成的风险。虽然很多高校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但其办学资源并未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资产重复购置,物力、财力浪费严重,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此外,近年来,高校的基建腐败及贪污案呈多发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高校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管缺位是高校贪污腐败现象出现的诱因,为财务风险埋下了隐患。此外,在高校日常财务管理中,由于大量现金流入、流出与事业收入、支出的不对等关系,高校有可能出现流动资金短缺风险。

三、公办高校财务风险的制度成因

制度决定行为。高校财务风险的凸显正是我国大学制度不完善在高校财务领域的具体反映。高校负债源起于大规模扩招,高校投资失范是高校缺乏科学决策制度的结果,资产流失的原因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但是,这只是问题的表面,深层次原因是现行大学制度存在固有缺陷。

(一)高校法人实体地位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并通过一系列举措不断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是,公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公办高校未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公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依然是国家行政体制内的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公办高校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地位并未根本改变。作为附属机构的公办高校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随意扩大贷款规模,盲目投资,重投入轻绩效、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无视这些行为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高校的预算软约束

“预算软约束”这一概念最早由科尔纳在其著作《短缺经济学》中提出。多位学者认为,预算软约束的存在是我国公办高校大规模贷款的根源,是公办高校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林毅夫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是企业预算软约束的根本原因。对公办高校而言,扩大招生规模也是其“政策性负担”,这也成为公办高校大规模举债的最佳理由。公办高校贷款是与高校大规模扩招相伴而生的,高校负债发展既是政府扩招决策的衍生品,也是政府默许甚至极力推动的结果。因此,政府是公办高校贷款的隐形担保者,公办高校寄希望于政府偿还贷款,因而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任意选择贷款用途,不顾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厘清政府本身、高校、银行在高校巨额贷款中应承担的责任。政府无法判断公办高校巨额贷款中有多少是为满足扩招需要而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无法判断高校领导者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力、盲目投资等导致的资产损失数额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办学成本。因此,一旦公办高校遭遇财务困境,政府几乎会自动地给予救助。由此导致公办高校缺乏自我约束的动力,缺乏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

(三)政府对高校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失灵

1999年高校大扩招开始后,在政府的推动下,高校向银行申请贷款几乎没有任何阻碍,多所高校举债办学。高校贷款建设缓解了政府投入不足带来的经费短缺困境,为短时间内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提供了经费支撑。但是,高校贷款建设过程中不乏铺张浪费现象,超豪华校门、超大广场和校园,超标准建设是典型代表。在高校负债规模急剧扩大、贷款资金使用不规范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缺位,既未有效控制高校贷款规模,也未严格限制和审查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此外,虽然政府针对高校财务,先后出台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但并未有效防止高校重复购置设备、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基建项目贪污腐败案频发等现象的产生。显然,政府未能有效监督和约束高校的财务行为,政府的监督机制与约束机制失灵,缺乏责、权、利分明的制度约束与问责机制。

(四)高校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公办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内部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现有体制下,高校管理者倾向于迎合政府的需要,选择有利于自我发展的决策,追求政绩工程,谋求政治资本,而不是以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长远发展作为决策的出发点。高校的贷款数额及用途、投资决策等相关财务行为,往往体现着“长官意志”,缺乏科学论证及民主决策的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行使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它并不能阻止学校管理者作出不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决策,不能有效监督学校管理者的权力。投资决策失误、贷款规模失控、公款挪用、固定资产流失严重等引发的一系列财务风险,表明公办高校内部缺乏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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