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
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资料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5、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图一
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图二
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图三
法制小知识手抄报内容资料2: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3、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2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5、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2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8、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9、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30、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3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3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3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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