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16 11:52

导语: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华区、北站区、郊区、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卫辉市、辉县市),2015年河南省新乡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1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

郑市、荥阳市、新密

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

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 伊川县、孟津县、

新安县、栾川县、 宜阳县、洛宁县、

偃师市 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舞钢市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 内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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