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大庆市父母将房产赠子女免税啦!

发布时间:2017-04-17 15:35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时,市民只需提交两套证明材料这一情况将发生改变。我市将两个税种的证明材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且对办理材料做了进一步的简化。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提供户口簿即可免税 简化手续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税。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两种税需要提供的免税证明材料有很大的差异,而且纳税人能够选择的证明方式有限,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时候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将这两个税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做了统一和归并,还区分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且还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以“或者”的方式进行了表述,方便纳税人提供。如果是离婚分割财产的,现在纳税人只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如果是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现在纳税人只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这四种证明资料中的一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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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告中还进一步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产的,以前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而现在只要提供户口簿即可。

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中还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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