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委工作规范
党委工作规范为党员提出了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与条件,需要军队党员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军队党委工作规范相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军队党委工作规范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中发展党员,不规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话,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案,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必须经团支部推荐。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八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四)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支部应当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
第十条 发展对象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信念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一致。
(二)军事素质优良。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爱军习武,刻苦训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科技知识,具备履行军人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军事技能、专业技术和遂行任务的能力。
(三)思想道德纯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影响侵蚀,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作风纪律过硬。服从组织,听从指挥,言行一致,令行禁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骨干作用明显。乐于奉献,吃苦在前,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和进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个人历史特别是入伍前的经历;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应当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审查情况应当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待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进行3至5天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组织指定培养联系人或者其他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并经党组织同意。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
(一)认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综合素质、工作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二)针对被介绍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思想、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教育帮助,并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考察情况。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四)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主要情况。
(三)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数内。
(五)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代表党支部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足: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提出的主要优点、缺点和希望;形成决议的情况(包括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形成决议的日期等);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和《入党申请书》,上报政治机关审查,再由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听取谈话人的汇报,经过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审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党委审批意见应当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授权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办理审批手续必须注明授权党委的名称)。未经批准,临时党组织不得吸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的建议。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人不在位时,不得吸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火线入党适用于战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把在战斗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并立即宣布,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办入党手续。
平时在执行抢险救灾或者处臵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中,也可以参照火线入党的做法,将那些表现特别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为预备党员。此项工作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并从严控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誓词,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营级或者团级单位党委组织;驻地分散的单位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组织生活,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正确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相应的党员权利。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原单位党组织补充;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不得提前转正。预备期满时,本人应当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不得超过6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作战或者其他重大任务中牺牲,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且生前一贯表现好,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经其生前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查,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入伍新兵中的党员,从普通高校招收或者依托普通高校培养的军队干部党员,特招入伍的专业技术干部党员,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党员,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入党手续逐个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士兵党员转业、退伍、调动时,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档案进行联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入党材料真实、齐全。
第三十一条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军队内部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
给转业、退伍、调动的士兵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当根据下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逐人办理。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将转业、退伍士兵党员名册(含姓名,入党、转业、退伍时间,家庭住址等),抄送地方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总政治部组织部制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其式样统一翻印。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按照发展党员规划,由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加盖专用章,统一编号,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军区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规定精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三十五条 军、师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做好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实施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根据发展党员比例要求和部队建设需要,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对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的数量及分布进行调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吸收党员,或者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造成严重失误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接收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每年年初应当向上级政治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6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军队其他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及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军队党委工作规范简介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中央军委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条例》)。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总结吸收部队党委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针对党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军队各级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党委的职责和议事决策程序、党委的领导作风和制度以及监督与责任追究等,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着眼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方针地位,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把研究部署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把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思想观念作为党委领导作风的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贯彻和体现了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思想政治建设“三个确保”时代课题、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为根本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加强各级党委班子建设和建设坚强有力、奋发有为的党委班子,以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重要思想。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近年来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新规定,充分吸收了近年来部队各级党委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制度成果,条例的发布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军队各级党委的工作,促进军队各级党委的建设,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增强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党委在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带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工作条例》是规范军队党委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军队各级党委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2004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于规范和指导各级党委工作,加强党委班子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党委工作条例》,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军队党的建设、规范军队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措施。
军队党委工作规范学习心得
近日,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而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继《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颁布之后,出台的加强部队党组织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也是一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主席有关重要指示,坚持科学发展理念,维护党委权威、规范党委程序、提高党委能力的重要法规。
《党委工作条例》共7章37条。在原条例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4条,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新时期消防部队各级党委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党委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使我们消防部队党委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下面我就谈谈学习《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感想:
一、以紧扣形势,跨越时代的成果,引领消防工作科学发展
制定颁发《党委工作条例》,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到军队党委建设具体实践中,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官兵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部队各项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贯彻了军委对部队党委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经验,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针对部队党
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部队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党委的职责、议事和决策、领导作风、制度、监督与责任追究等,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是指导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委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部队党委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
我们消防部队承担着保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防火灭火主力军,是应急救援突击队,只有根据《党委工作条例》,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是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发展的根本,只有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推动消防事业跨越式发展。当前全国正在贯彻积极十七大精神、努力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而消防工作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只有坚定不移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好地做到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以贴近实际,与时俱进的内容,带动消防队伍求实创新。
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给部队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矛盾和问题,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以研究和解决。加强军队党委的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委工作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军队党委建设中的指导思想、方针中,把研究部署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规定了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思想观念是党委领导作风的重要内容。《党委工作条例》提出了各级党委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在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工作条例》还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重要思想纳入。
当前,部队仍存在着思想意识与迅猛发展的社会不相适应、干部能力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部队管理水平与上级要求和正规化管理不相适应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消防部队的发展。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用改革创新的意识来改变消防部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支队党委的求实创新精神中,切实从各种陈旧思想观念、习惯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用新的理念、新的方法、着力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以全面完善,科学具体的规范,推动消防部队正规建设
《党委工作条例》与老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他将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更加细化,在议事程序、方法上更加具体,《党委工作条例》将会成为军队党委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形成按条例运作、按制度办事的良好秩序。
《党委工作条例》中增加了各级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党的临时委员会的职责。对议事的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个别酝酿时,未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规范了党委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完善了党委原有的10项制度,增加了党委的报告工作制度,充分保证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利。《党委工作条例》还增加决策监督机制、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要求党委注重决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决策内容,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党委的正规化建设则在首位,只有从党委做起,才能将正规化落实的基础、落实到实处。《党委工作条例》为支队党委正规化建设提供了依据,使支队党委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支队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支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深入开展正规化管理,有力推动消防部队的发展。
《党委工作条例》的颁布是部队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好《党委工作条例》,全面发扬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党委工作条例》,按《党委工作条例》要求开展支队党委工作,提高党委工作能力,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消防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确实有效履行消防部队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
看了军队党委工作规范还看了:
1.部队党委工作制度
2.部队党委议事规则
3.部队党委工作总结
4.部队党委十六字方针会议
5.部队2016年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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