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5 16:24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叙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叙永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招牌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广告设置服务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场地、空间及交通(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设施,采用张贴、悬挂、绘制等方法设立,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等为形式的广告。

本办法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称招牌,是指在经营门市店面、单位办公场所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记或内容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第四条 叙永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形式应注重风貌塑造,与街景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二)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城市风貌特色;

(三)户外广告内容应健康、合法,广告设置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等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四)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六)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由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设置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设置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提交广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申请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对于单立柱广告以及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山体、水岸、绿地、广场等)、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影响城市风貌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位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

确定的公益广告位不得进行商业性宣传。发布或更换公益广告,内容必须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内容核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专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广告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告位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公益广告画面的完好、清洁卫生、安全事项和画面设置费用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包括灯光)。逾期未完成设置工作的,审批手续失效。确需进行设置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为两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为一年,电子显示屏可延长至六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的文号及设置期限。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户外广告,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工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沿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牵挂宣传布幅广告,须经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招牌的设置,设置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设计图纸资料和效果图;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牌设置。

第十七条 招牌的设置有效期为二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1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的,2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应在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及设置期限;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应到原批准设置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招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安全要求。招牌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统一规划,实行一街一景,塑造城市风貌;

第二十一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或擅自改变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施工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其它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叙永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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