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定金协议纠纷的情况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
随着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而房地产的纠纷也出现不少的问题,商品房定金协议纠纷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商品房定金协议纠纷的具体情况:
一、一般来说的话,购房的人在签订认购书并且给付定金的时候,跟开发商没有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而在事后买卖双方无法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的话购房的定金一般应当返还给购房者。
定金不仅包含了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还有解约定金、证约定金以及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立约定金也能够被叫做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一个从合同,特征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有没有发生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还没有订立的时候就已经成立。凡在认购书以及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好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产生,在其所担保的合法立约行为还没有发生的时候,违背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该受到定金的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二、严格以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为准,可区别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就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之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
三、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
相关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是否包括定金,如果从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理解,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应当包括定金在内。
以上就是商品房定金协议纠纷的有关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得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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